鄉郊代表選舉選民承認「賄選」判囚兩個月

2015年11月19日

一名二○一五年鄉郊代表選舉登記選民收受賄款,在該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及令其母親投票予同一候選人,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個月。

何靜宜,二十七歲,無業,今日承認兩項罪名,即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分別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e)條及第11(1)(g)條。

裁判官何麗明在判刑時指出,沒有任何東西比維護廉潔社會更重要。任何人士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必須嚴懲,否則選舉制度會崩潰。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有悔意,故將其刑期減至兩個月。裁判官另命令被告須向法庭繳付四千元款項。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元朗十八鄉黃坭墩村的原居民。她是二○一五年黃坭墩鄉郊代表(原居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

該選舉於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舉行,由兩名候選人,即1號候選人何定有及2號候選人何桂華角逐有關議席。何定有以一百九十四票對一百票擊敗何桂華。

選舉舉行前一天,被告應其姑姐的邀請到一間餐廳一起晚膳。期間,被告的姑姐將四千元交給她,說是要給被告及其母親各二千元,讓她們在該選舉中投票給1號候選人。

晚膳結束前,被告的姑姐提醒被告投票給1號候選人,而稍後參與晚膳的1號候選人的姐姐則感謝被告這樣做。

被告於晚膳後致電母親相告有關事宜。她於選舉前在家中將該二千元轉交給母親。

案情透露,被告及其母親於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舉行的選舉中投了票。

被告於二○一五年四月二日被廉署人員拘捕。她在警誡下接受會見時,承認從姑姐收取共四千元,當中二千元是給予她,另外二千元是給予她母親。

被告又承認,她收取的二千元是作為她在該選舉中投票給1號候選人及令其母親投票給同一候選人的誘因。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董兆祺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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