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廉署起訴時任警署警長承認索取及接受未經許可貸款及欺詐涉款52萬元判囚22個月
2023年10月3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警署警長,未經許可向三名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約44萬元,並在廉署調查期間妨礙司法公正;又欺詐警務處及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涉款共逾八萬元。被告今日(10月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多項控罪,被判入獄22個月。
時任警署警長黃志明,54歲,承認共11項罪名,即五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三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及一項欺詐,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普通法及《盜竊罪條例》。黃志明另外五項相類罪名則由區域法院法庭存檔。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稱,她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減至22個月。
被告於2020年12月初派駐到田心分區警署巡邏小隊,之前則駐守葵涌分區巡邏小隊。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間,未經許可從葵涌分區兩名前下屬警員接受五筆共33萬元的貸款,並分別向其中一名前下屬警員及一名前上司督察索取另外兩筆共約三萬元的貸款以及一筆八萬元的貸款,但遭二人拒絕。
廉署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廉署人員於2021年4月7日與被告進行警誡會面,被告同日傍晚指使上述其中一名下屬警員,刪除與其借貸相關的電話信息。被告其後又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指使對方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隱瞞其借貸。
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於2018年12月中申請提早退休,以及在退休當日以合約條款再受僱於警務處,而他須根據計劃申報其債務狀況。被告當時欠多間銀行及財務機構未償還債項共約140萬元,卻在債務申報表上訛稱自己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如警務處知悉其申報載有不實資料,便不會批准被告的申請。
此外,被告於2020年9月向儲蓄互助社申請貸款時,訛稱自己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廉署調查發現,他當時欠下銀行及財務機構的未償還債項仍逾120萬元。如儲蓄互助社知悉被告提供虛假資料,便不會批出一筆逾八萬元的貸款。
警務處及儲蓄互助社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健協助。
廉署一直與各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透過宣傳教育提醒公務員須時刻保持廉潔,恪守誠信,並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有關借貸的規定。
時任警署警長黃志明,54歲,承認共11項罪名,即五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三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及一項欺詐,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普通法及《盜竊罪條例》。黃志明另外五項相類罪名則由區域法院法庭存檔。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稱,她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減至22個月。
被告於2020年12月初派駐到田心分區警署巡邏小隊,之前則駐守葵涌分區巡邏小隊。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間,未經許可從葵涌分區兩名前下屬警員接受五筆共33萬元的貸款,並分別向其中一名前下屬警員及一名前上司督察索取另外兩筆共約三萬元的貸款以及一筆八萬元的貸款,但遭二人拒絕。
廉署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廉署人員於2021年4月7日與被告進行警誡會面,被告同日傍晚指使上述其中一名下屬警員,刪除與其借貸相關的電話信息。被告其後又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指使對方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隱瞞其借貸。
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於2018年12月中申請提早退休,以及在退休當日以合約條款再受僱於警務處,而他須根據計劃申報其債務狀況。被告當時欠多間銀行及財務機構未償還債項共約140萬元,卻在債務申報表上訛稱自己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如警務處知悉其申報載有不實資料,便不會批准被告的申請。
此外,被告於2020年9月向儲蓄互助社申請貸款時,訛稱自己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廉署調查發現,他當時欠下銀行及財務機構的未償還債項仍逾120萬元。如儲蓄互助社知悉被告提供虛假資料,便不會批出一筆逾八萬元的貸款。
警務處及儲蓄互助社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健協助。
廉署一直與各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透過宣傳教育提醒公務員須時刻保持廉潔,恪守誠信,並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有關借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