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承認在鄉郊代表選舉觸犯投票罪行被判囚
2015年11月26日
一名登記選民在大嶼山梅窩舉行的二○一五年涌口(南)鄉郊代表(居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四)承認控罪並被判囚。
林金有,六十一歲,退休人士,在荃灣裁判法院被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入獄五十日。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若村民明知自己沒有資格而在該選舉中投票是十分嚴重的罪行。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九十日,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任職公務員期間對社會所作貢獻,故將其刑期減至五十日。
被告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有關選舉的登記選民。
被告於二○○六年三月遷出梅窩銀灣邨,自此另居別處。他自二○一三年十一月起居於深水埗榮昌邨。
由於其主要住址不屬於涌口(南)的選區範圍,被告便再沒有資格在該選舉中投票。
案情透露,被告於本年一月四日投票日到梅窩投票站投票。
在獲發選票前,投票助理員給予被告一張書面通知,提醒選民指如果登記選民不再在某鄉村居住而仍在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被告於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被廉署人員拘捕。他在警誡下接受會見時,承認由於不在該鄉村居住,故此沒有資格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祐鏘代表出庭。
林金有,六十一歲,退休人士,在荃灣裁判法院被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入獄五十日。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若村民明知自己沒有資格而在該選舉中投票是十分嚴重的罪行。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九十日,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任職公務員期間對社會所作貢獻,故將其刑期減至五十日。
被告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有關選舉的登記選民。
被告於二○○六年三月遷出梅窩銀灣邨,自此另居別處。他自二○一三年十一月起居於深水埗榮昌邨。
由於其主要住址不屬於涌口(南)的選區範圍,被告便再沒有資格在該選舉中投票。
案情透露,被告於本年一月四日投票日到梅窩投票站投票。
在獲發選票前,投票助理員給予被告一張書面通知,提醒選民指如果登記選民不再在某鄉村居住而仍在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被告於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被廉署人員拘捕。他在警誡下接受會見時,承認由於不在該鄉村居住,故此沒有資格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祐鏘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