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名商人疑涉銀行備用信用證貪污案今提堂
2015年11月27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名貿易公司董事,控告他們涉嫌串謀向一名銀行副總裁提供每月一萬元賄款,致使該銀行接受一張備用信用證。被告今日(星期五)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潘善誠,五十三歲,及黃瑋,四十六歲,同為天和國際商業(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天和)董事,於星期三(十一月二十五日)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被告今日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八日進行預審。
被告於案發時為天和的董事及其銀行戶口的授權簽署人。該銀行接受客戶以備用信用證作為信貸抵押品。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至二十八日期間,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根或合理辯解下,向一名銀行副總裁提供每月一萬元,作為致使該銀行為天和接受一張備用信用證的報酬。
被告各獲准以現金保釋。他們並受命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梓維代表出庭。
潘善誠,五十三歲,及黃瑋,四十六歲,同為天和國際商業(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天和)董事,於星期三(十一月二十五日)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被告今日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八日進行預審。
被告於案發時為天和的董事及其銀行戶口的授權簽署人。該銀行接受客戶以備用信用證作為信貸抵押品。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至二十八日期間,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根或合理辯解下,向一名銀行副總裁提供每月一萬元,作為致使該銀行為天和接受一張備用信用證的報酬。
被告各獲准以現金保釋。他們並受命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梓維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