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承認行為失當作假證供及妨礙司法公正候判

2015年11月30日

一名前警員身為公職人員期間行為失當、作假證供及妨礙司法公正,以便利四間放債人公司的負責人向六名欠債人追收債項,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劉偉文,四十八歲,承認共五項罪名,即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項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同違反普通法,以及一項宣誓下作假證供,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

被告餘下一項相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則紀錄在案。

法官林嘉欣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十二月七日)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九龍城區一隊刑事調查隊的偵緝警員。

二○○九年初,被告認識了一名經營四間持牌放債人公司的負責人。被告父親當時獲其中一間公司批出貸款以興建丁屋,而被告則為有關貸款的擔保人。

在發放第二期分期貸款後,該負責人要求被告運用其警察權力,查詢一對借貸後拖欠還款的漁民夫婦的登記資料。該負責人又於不同場合要求被告查詢其他欠債人資料。

被告於二○○九年三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間,安排向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中電控股有限公司及入境事務處作出要求,索取四名欠債人的個人資料,當中包括該對漁民夫婦。被告虛假地表示有關要求與涉及該四名人士的警方刑事調查有關。

在從有關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取得相關資料後,被告將資料向該負責人披露,以便其向有關欠債人追收債項。

案情又透露,該負責人其後向被告提供另一名欠債人的銀行戶口號碼。

被告於二○○九年十月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內庭一名裁判官前申請發出搜查令的程序中依法宣誓為證人後,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即該名欠債人的帳戶號碼涉及警方正在調查的一項欺詐罪。

取得手令後,被告在該銀行行使手令以取得有關欠債人的資料,包括其地址及身分證號碼,以協助該負責人收數。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一○年五月十日至七月二十日期間,煽惑一名女士不要作供指證其兒子在他們兩人在荔枝角一個共同持有的單位的買賣協議上偽造她的簽名。

被告告訴該女士若她以約一百萬元把她持有該單位的一半業權售予其子欠債的放債人公司,其子便不會因偽造她的簽名而被檢控。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袁國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龍浩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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