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煽惑他人區議會選舉不投票遭廉署起訴違反《選舉條例》今認罪判刑
2024年1月15日
一名男子在2023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網上社交媒體專頁轉載一則煽惑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的貼文,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1月1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入獄兩個月,緩刑18個月。
文榮鋒,38歲,電腦程式員,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條例》)第27A(1)(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表示,本案所涉罪行性質嚴重,惟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處緩刑。
2023年區議會選舉提名期於2023年10月17日展開,根據《選舉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3年12月10日)被界定為是次選舉的「選舉期間」。
案情透露,文榮鋒在2023年10月31日,即2023年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網上社交媒體專頁轉載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廉署調查發現,貼文原本由黃世澤在選舉期間於兩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發布。文榮鋒發布的貼文並附有一項超連結,內容為黃世澤於一個社交網站頻道煽惑他人在2023區議會選舉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黃世澤涉嫌在2023年區議會選舉期間,分別於三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展示上述影片及兩則貼文,內容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因黃世澤已離開香港,廉署早前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選舉條例》具域外管轄權,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選舉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例如網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貼文),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
為打擊可能構成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選舉條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條罪行,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任何人士違反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展豪代表出庭。
文榮鋒,38歲,電腦程式員,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條例》)第27A(1)(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表示,本案所涉罪行性質嚴重,惟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處緩刑。
2023年區議會選舉提名期於2023年10月17日展開,根據《選舉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3年12月10日)被界定為是次選舉的「選舉期間」。
案情透露,文榮鋒在2023年10月31日,即2023年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網上社交媒體專頁轉載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廉署調查發現,貼文原本由黃世澤在選舉期間於兩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發布。文榮鋒發布的貼文並附有一項超連結,內容為黃世澤於一個社交網站頻道煽惑他人在2023區議會選舉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黃世澤涉嫌在2023年區議會選舉期間,分別於三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展示上述影片及兩則貼文,內容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因黃世澤已離開香港,廉署早前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選舉條例》具域外管轄權,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選舉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例如網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貼文),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
為打擊可能構成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選舉條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條罪行,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任何人士違反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展豪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