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煽惑他人區議會選舉投無效票遭廉署起訴違反《選舉條例》今認罪判刑
2024年1月22日
一名女子在2023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於一個網上社交平台專頁展示貼文,煽惑他人在區議會選舉中投無效票,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1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楊詩頴,51歲,文員,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條例》)第27A(1)(b)條。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打擊選舉公平,所涉罪行性質嚴重,惟考慮到她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處緩刑。
2023年區議會選舉提名期於2023年10月17日展開,根據《選舉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3年12月10日)被界定為是次選舉的「選舉期間」。
案情透露,楊詩頴在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於一個網上社交平台專頁轉載一則貼文,煽惑他人致使選票被視為無效。
廉署調查發現,楊詩頴轉載的貼文原本由已被取消資格的前區議員李文浩在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該貼文呼籲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楊詩頴並在貼文加上文字說明,煽惑他人在票上填寫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令選票無效。
李文浩涉嫌在區議會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展示上述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因李文浩已離開香港,廉署早前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選舉條例》具域外管轄權,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選舉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例如網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貼文),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
為打擊可能構成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選舉條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條罪行,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任何人士違反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李俊佑代表出庭。
楊詩頴,51歲,文員,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條例》)第27A(1)(b)條。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打擊選舉公平,所涉罪行性質嚴重,惟考慮到她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處緩刑。
2023年區議會選舉提名期於2023年10月17日展開,根據《選舉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3年12月10日)被界定為是次選舉的「選舉期間」。
案情透露,楊詩頴在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於一個網上社交平台專頁轉載一則貼文,煽惑他人致使選票被視為無效。
廉署調查發現,楊詩頴轉載的貼文原本由已被取消資格的前區議員李文浩在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該貼文呼籲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楊詩頴並在貼文加上文字說明,煽惑他人在票上填寫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令選票無效。
李文浩涉嫌在區議會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展示上述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因李文浩已離開香港,廉署早前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選舉條例》具域外管轄權,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選舉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例如網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貼文),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
為打擊可能構成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選舉條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條罪行,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任何人士違反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李俊佑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