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提交虛假申報書圖詐選舉開支遭廉署起訴判囚六個月
2024年4月2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立法會選舉)新界東地方選區候選人,控告他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訛稱在選舉中接受面部護理及租用酒店房間而招致選舉開支共38,700元,企圖欺詐選舉事務處支付款項。被告今日(4月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林克霖,47歲,早前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在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及兩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崔美霞裁判官判刑時斥責被告毫無悔意,從沒有反省過錯。裁判官並指本案案情嚴重,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7月18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會新界東地方選區參選。選舉原訂於該年9月6日舉行,由於疫情關係,政府於7月31日宣布該選舉延期一年舉行。
根據《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須於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舉申報書。選舉申報書須列出候選人在選舉中所有的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
規例訂明,合資格人士有權從政府收取相等於申報選舉開支的款項。政府宣布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止之後,被告有權向政府申請款項。
被告於2020年9月29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連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選舉申報書,向政府申請支付款項。在他所申報的選舉開支中,包括以31,200元購買面部護理療程及以7,500元租用酒店房間作辦公室,合共38,700元,並企圖誘使選舉事務處向他支付其申索。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訂明,候選人如在選舉申報書作出明知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舞弊行為。
廉署早前接獲選舉事務處轉介個案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遞交提名表格參選2020年立法會選舉前一年多,即2019年4月以31,200元向一家美容中心購買兩個面部護理療程。其後被告因不滿意療程,於2019年10月獲美容中心退款逾8,700元,有關退款並未申報在選舉申報書內。
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在2020年8月中,即政府宣布該選舉延期舉行後逾兩星期,才向一間本地酒店提出於2020年9月10日起續租其房間一個月,並向選舉事務處申領該月租金。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菀婷協助。
林克霖,47歲,早前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在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及兩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崔美霞裁判官判刑時斥責被告毫無悔意,從沒有反省過錯。裁判官並指本案案情嚴重,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7月18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會新界東地方選區參選。選舉原訂於該年9月6日舉行,由於疫情關係,政府於7月31日宣布該選舉延期一年舉行。
根據《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須於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舉申報書。選舉申報書須列出候選人在選舉中所有的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
規例訂明,合資格人士有權從政府收取相等於申報選舉開支的款項。政府宣布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止之後,被告有權向政府申請款項。
被告於2020年9月29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連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選舉申報書,向政府申請支付款項。在他所申報的選舉開支中,包括以31,200元購買面部護理療程及以7,500元租用酒店房間作辦公室,合共38,700元,並企圖誘使選舉事務處向他支付其申索。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訂明,候選人如在選舉申報書作出明知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舞弊行為。
廉署早前接獲選舉事務處轉介個案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遞交提名表格參選2020年立法會選舉前一年多,即2019年4月以31,200元向一家美容中心購買兩個面部護理療程。其後被告因不滿意療程,於2019年10月獲美容中心退款逾8,700元,有關退款並未申報在選舉申報書內。
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在2020年8月中,即政府宣布該選舉延期舉行後逾兩星期,才向一間本地酒店提出於2020年9月10日起續租其房間一個月,並向選舉事務處申領該月租金。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菀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