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警員向貸款公司董事及同袍收賄及索貸判囚四個月

2024年4月26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警員向一名貸款公司董事收取賄款共逾13,000元,以回答對方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以及未經許可向一名同袍索取貸款約10,000元。被告今日(4月2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蘇靖峰,30歲,前警員,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斥責被告破壞法紀,濫用警員身份犯案,違背警隊核心價值,行為不為文明社會容許,須判處即時監禁。

案情透露,蘇靖峰案發時任職警員,駐守沙田警區田心分區。他透過貸款推銷電話認識一名自由身貸款代理人,其後獲對方轉介予多間貸款公司。該名貸款代理人後來成為一間貸款公司的董事兼股東。

廉署接獲警方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發現蘇靖峰於2021年6月底至10月中期間,先後接受該名貸款公司董事16筆借貸共13,300元。

蘇靖峰接受借貸期間,曾回答該董事查詢警方運作的事宜。其中一項查詢涉及旺角警署一宗個案,蘇靖峰告訴對方旺角警區的人員追查涉案替更的士司機需時,並且需申請搜查令向涉案店舖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他已要求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的同袍幫忙留意,以及通知他有關案件進度。

該董事又查詢警方會否重覆掃蕩某一派對房間,蘇靖峰則回應,除非有人投訴或有其他原因,否則甚少發生。

案情透露,蘇靖峰因應警務處慣常調查方法而揑造答覆,他回答該董事前沒有接觸任何相關警務人員。

此外,蘇靖峰又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其小隊一名警員索取一筆約10,000元的貸款,但遭對方拒絕。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穎峰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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