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轉介公立醫院病人入住私家安老院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判囚八個月

2024年5月3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社會福利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向一名私家安老院經營者收賄83,000元以轉介瑪嘉烈醫院的出院病人入住對方的安老院。被告今日(5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八個月。

邱俊和,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被判入獄八個月。他亦被頒令須向政府歸還涉案賄款。同案被告李麗珍,51歲,樂年護老院經營者,則被判囚六個月18天。

二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稱,本案是典型的貪污案件,被告長時間持續犯案,而行賄及受賄的刑責相同,法庭須判處兩名被告即時監禁。裁判官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兩名被告認罪及各項求情理由,遂將二人刑期扣減。

案情透露,案發時邱俊和派駐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荔景大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負責安排出院的年長病人入住安老院接受復康治療。他須遵守相關指引,只能提供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予病人自行揀選安老院,不得對該名單上任何安老院表明偏好,或建議病人揀選由其家屬或私交好友營運的安老院。

樂年護老院是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上其中一所私人安老院,由李麗珍擔任股東兼董事的公司經營。

二人承認於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間分別行賄及收賄,以轉介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至樂年護老院。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邱俊和於案發四年多期間,先後安排共33位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其中三分之一病人的家屬指,邱俊和向他們推薦樂年護老院。

廉署調查又發現,邱俊和在轉介其中14名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時,向李麗珍收取了賄款83,000元。

廉署發言人表示,公務員不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持廉守正,以維護公眾利益。廉署亦提醒各界,貪污屬嚴重罪行,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

社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彭鏡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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