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海關人員涉嫌未經許可收受二十八萬元貸款今提堂
2015年12月29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香港海關(海關)署理高級監督,控告他涉嫌未經許可從一名高級關員收受一筆二十八萬元貸款。被告今日(星期二)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李漢華,五十三歲,於今日上午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被告毋須答辯。裁判官溫紹明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十九日進行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為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科署理高級監督。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一名海關高級關員收取一筆二十八萬元貸款。
被告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如更改地址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方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海關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容禮明代表出庭。
李漢華,五十三歲,於今日上午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被告毋須答辯。裁判官溫紹明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十九日進行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為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科署理高級監督。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一名海關高級關員收取一筆二十八萬元貸款。
被告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如更改地址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方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海關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容禮明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