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機構時任董事詐騙教育局撥款1,000萬元判囚四年半 妻遭廉署通緝
2024年5月28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非政府機構時任董事,在申請為中小學生舉辦課後活動時,串謀機構一名時任經理詐騙教育局撥款共逾1,000萬元。該名董事今日(5月28日)在區域法院判囚四年半,其妻亦涉案被廉署通緝。
何顯華,55歲,校聯支援協會有限公司(校聯)時任董事,判囚四年半。他早前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第159A條。
同案被告文海欣,34歲,校聯時任經理,早前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名,今被判入獄一年10個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表示,兩名被告犯案時間長達兩年,涉案金額巨大,案情十分嚴重。考慮到何顯華為案件主謀及明顯獲得私利,判他即時入獄四年半;文海欣則因認罪並在審訊中協助控方而獲得扣減刑期。
法官早前已批准控方申請充公令,相關聆訊將於7月5日進行。
案情透露,何顯華及文海欣案發時分別為校聯的董事及經理,何顯華妻子曹瑛則是扶苗關注協會有限公司(扶苗)的董事。校聯及扶苗均為非政府機構,同獲教育局批准推行「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區本計劃」(該計劃),透過舉辦中小學課後活動提昇清貧學生學習效能,擴闊他們在課堂外的學習經驗。
教育局於2015/16及2016/17兩個學年,分別向校聯及扶苗撥款逾650萬元及逾380萬元,於該計劃下為多間學校舉辦72個項目。校聯及扶苗須遵守教育局核准該撥款的相關條款,包括導師的時薪及合約安排等。
何顯華及文海欣於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間,與校聯職員及扶苗董事串謀詐騙教育局,訛稱於該72個項目獲聘任的兼職導師均與校聯或扶苗訂立合約,時薪為165元或195元。
何顯華又於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間,串謀妻子曹瑛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意圖誘使教育局接受它們為真確。該等虛假文書為校聯及扶苗兩個銀行帳戶的銀行結單,以及由該兩個銀行帳戶開出的332張支票。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何顯華、文海欣及曹瑛等上述人士,在教育局人員到相關學校進行督導探訪期間,以及向教育局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虛假陳述,並出示導師的虛假合約和虛假銀行結單及支票的副本,作為支薪紀錄證明。
廉署調查又發現,該等導師的合約均與另一機構簽訂,他們實際收取時薪60元至150元。倘若教育局知悉校聯及扶苗在該計劃推行期間提供任何虛假資料及紀錄,會暫緩發放撥款、拒絕撥款申請或要求有關機構退還已發放的撥款。
廉署接獲律政司法律意見後向何顯華、曹瑛及文海欣作出檢控時,曹瑛已離開香港。廉署早前已向裁判法院申請拘捕令,通緝她歸案,並獲裁判官簽發有關手令。
教育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龍栢協助。
廉署一直與政府部門緊密合作,就政府基金資助計劃的管理程序提供防貪指引及建議,以強化計劃的誠信管理和防貪措施。此外,為協助非政府機構提升防貪能力,廉署編製了《非政府機構的管治及內部監控防貪指南》,涵蓋非政府機構在採購、財務管理及提供服務等主要程序中的貪污風險,並提供相關的防貪措施。非政府機構可於廉署防貪諮詢服務網頁(cpas.icac.hk)下載有關指南。
何顯華,55歲,校聯支援協會有限公司(校聯)時任董事,判囚四年半。他早前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第159A條。
同案被告文海欣,34歲,校聯時任經理,早前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名,今被判入獄一年10個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表示,兩名被告犯案時間長達兩年,涉案金額巨大,案情十分嚴重。考慮到何顯華為案件主謀及明顯獲得私利,判他即時入獄四年半;文海欣則因認罪並在審訊中協助控方而獲得扣減刑期。
法官早前已批准控方申請充公令,相關聆訊將於7月5日進行。
案情透露,何顯華及文海欣案發時分別為校聯的董事及經理,何顯華妻子曹瑛則是扶苗關注協會有限公司(扶苗)的董事。校聯及扶苗均為非政府機構,同獲教育局批准推行「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區本計劃」(該計劃),透過舉辦中小學課後活動提昇清貧學生學習效能,擴闊他們在課堂外的學習經驗。
教育局於2015/16及2016/17兩個學年,分別向校聯及扶苗撥款逾650萬元及逾380萬元,於該計劃下為多間學校舉辦72個項目。校聯及扶苗須遵守教育局核准該撥款的相關條款,包括導師的時薪及合約安排等。
何顯華及文海欣於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間,與校聯職員及扶苗董事串謀詐騙教育局,訛稱於該72個項目獲聘任的兼職導師均與校聯或扶苗訂立合約,時薪為165元或195元。
何顯華又於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間,串謀妻子曹瑛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意圖誘使教育局接受它們為真確。該等虛假文書為校聯及扶苗兩個銀行帳戶的銀行結單,以及由該兩個銀行帳戶開出的332張支票。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何顯華、文海欣及曹瑛等上述人士,在教育局人員到相關學校進行督導探訪期間,以及向教育局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虛假陳述,並出示導師的虛假合約和虛假銀行結單及支票的副本,作為支薪紀錄證明。
廉署調查又發現,該等導師的合約均與另一機構簽訂,他們實際收取時薪60元至150元。倘若教育局知悉校聯及扶苗在該計劃推行期間提供任何虛假資料及紀錄,會暫緩發放撥款、拒絕撥款申請或要求有關機構退還已發放的撥款。
廉署接獲律政司法律意見後向何顯華、曹瑛及文海欣作出檢控時,曹瑛已離開香港。廉署早前已向裁判法院申請拘捕令,通緝她歸案,並獲裁判官簽發有關手令。
教育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龍栢協助。
廉署一直與政府部門緊密合作,就政府基金資助計劃的管理程序提供防貪指引及建議,以強化計劃的誠信管理和防貪措施。此外,為協助非政府機構提升防貪能力,廉署編製了《非政府機構的管治及內部監控防貪指南》,涵蓋非政府機構在採購、財務管理及提供服務等主要程序中的貪污風險,並提供相關的防貪措施。非政府機構可於廉署防貪諮詢服務網頁(cpas.icac.hk)下載有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