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事務主任虛報公屋單位巡查紀錄遭廉署起訴判囚七個月

2024年6月18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房屋署(房署)房屋事務主任,控告她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使用載有虛假資料的紀錄,誤導房署她曾巡查多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並核實住客入住情況。被告今日(6月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七個月。

李碧琪,51歲,早前被裁定18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裁判官曾慶東判刑時指案件涉及的罪行性質嚴重,斥責被告違反對房署的誠信要求,而且毫無悔意,法庭須判處被告監禁。

案發時被告派駐東涌滿東邨,職責包括處理租務事宜,及進行兩年一度的家訪,突擊巡查公屋單位,核實及記錄住客入住情況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滿東邨滿康樓的家訪由被告一人負責。

案情透露,被告向房署提交的紀錄顯示,她曾於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到滿康樓逾380個單位進行家訪,但房署審視紀錄時發現,其中一個單位的唯一住客在被告報稱家訪的日子已離世。

廉署接獲房署轉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提交的逾320份紀錄有問題,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落案起訴被告19項樣本控罪,早前她被裁定其中18項罪名成立,涉及以18份載有虛假資料的紀錄,虛報她曾到滿康樓18個單位進行家訪。

房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何鎮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胡月華及何楚怡協助。

廉署提醒公務員及各界受僱人士,《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訂明,任何代理人,包括僱員,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而意圖欺騙其主事人,例如其僱主,即屬違法。公務員身為政府僱員,執行職務時必須恪守法規,秉持誠信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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