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廉署起訴食環署管工承認未經許可向下屬借貸候判

2024年7月25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管工未經許可向一名下屬借貸六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今日(7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賴德深,56歲,食環署管工,承認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並將案件押後至8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其下屬包括一名食環署二級工人。

被告承認於2023年9月27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從上述食環署二級工人索取及接受貸款六萬元。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向該食環署二級工人借貸,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申請許可。

食環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智瑩代表出庭。

廉署提醒公務員須時刻保持廉潔,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參照《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內有關公務員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的條文,並遵從所屬部門有關同事間借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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