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公司前高級主管承認收受非法回佣及詐騙候判

2016年1月25日

一名持牌放債人公司前高級主管,就轉介兩名貸款申請人收受非法回佣共二萬七千元,以及串謀下屬詐騙該放債人公司工資,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官松年,五十七歲,亞洲聯合財務有限公司(亞洲聯合財務)前高級主管,承認四項罪名,即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一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其中包括今日被加控兩項貪污及串謀詐騙罪名。

同案被告陳盈芝,三十二歲,亞洲聯合財務前高級主管,早前承認一項相類串謀詐騙罪名,以及兩項協助和教唆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另一名被告謝淑芬,三十歲,亞洲聯合財務前電話營業主任,早前則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二月五日判刑,並將官松年還押懲教署看管。

裁判官表示,廉潔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必須嚴厲打擊貪污。裁判官又作出警告指官松年是有關貪污勾當的始作俑者,剝削其下屬,無可避免會被判處監禁刑罰。

案情透露,三名被告於案發時在香港持牌放債人公司亞洲聯合財務的直銷部工作,派駐旺角辦公室。官署任旺角辦公室主理人,負責監督直銷部所有分部,而陳則負責管理電話銷售分部。

二○一三年八月,官松年轉介一宗貸款申請予謝淑芬,要求收取貸款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五作回佣。由於謝淑芬因健康問題長期缺勤,官松年透過陳盈芝指示另一名電話營業主任處理該貸款申請,並要求該電話營業主任向官松年支付其銷售佣金。

該申請人於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取得亞洲聯合財務一筆四十萬元的按揭貸款後,謝淑芬及該電話營業主任分別向官松年支付六千元及四千元作為就轉介該客戶的佣金。

官松年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經陳盈芝向該電話營業主任提供另一名潛在貸款申請人的聯絡資料,並要求對方向他就轉介有關申請人提供貸款金額的百分之二作回佣。

官松年及陳盈芝又提議該電話營業主任將個案指派同組一名成員處理,以獲取較高的銷售佣金。該電話營業主任答應其要求。

申請人於一星期後取得亞洲聯合財務一筆一百萬元的按揭貸款。縱使該電話營業主任就有關個案並無資格獲取銷售佣金,他於二○一四年一月初分三次向官松年提供共一萬七千元。

案情又透露,官松年與陳盈芝、謝淑芬及該電話營業主任於二○一三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一起串謀欺詐亞洲聯合財務。

他們向該公司偽稱謝淑芬於出勤記錄顯示的時間確有在旺角辦公室值勤,致使亞洲聯合財務根據記錄向她支付八千三百多元工資。

亞洲聯合財務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張嫻珠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妯鎣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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