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聲明
2016年1月27日
廉政公署已就針對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的指控進行刑事調查,並於今早將調查報告呈交負責監察廉署所有調查個案的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委會」)審議。「審委會」獲告知根據刑事檢控專員的法律意見,決定不對湯先生提出刑事訴訟,以及相關決定的理據。在審閱有關報告及法律意見後,「審委會」同意廉署的建議,就有關案件的涉嫌刑事罪行,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將會發表聲明,闡述決定不對湯先生提出刑事訴訟的主要原因。廉署發表聲明如下:
調查
廉政專員於二○一三年五月成立由他本人親自領導的獨立專責調查小組,對湯先生的刑事指控展開調查。專責調查小組直接向廉政專員負責,而借調到專責調查小組工作的均為當時任職或曾經任職內部調查及監察組的調查人員。獲挑選加入專責調查小組的調查人員與案件沒有任何實際或可見的利益衝突。
有關調查範圍廣泛,而且十分全面。案件涉及大量文件,調查人員也會見了眾多證人。
為確保調查公正,專責調查小組自二○一三年五月起在「審委會」每一次定期會議上向其匯報調查的進度及細節。調查進行期間,專責調查小組亦有向刑事檢控專員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亦委託一名海外御用大律師就案件提供獨立意見。
廉署在調查案件期間一直堅守公平及公正的原則,切實遵從一直行之有效的監察與制衡機制。此外,廉署亦按一貫原則把調查過程中揭示的事情保密。
其他委員會所進行的調查
廉署就有關案件進行刑事調查期間,下列委員會亦同時就事件進行相關調查:
• 「廉政公署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規管制度和程序獨立檢討委員會」(「獨立檢討委員會」);
• 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
• 立法會專責委員會。
廉署已全力配合上述委員會的調查工作。在不影響有關刑事調查的情況下,廉署提供資料並派員出席公開聆訊及「獨立檢討委員會」的聆訊,回答議員提問。
改善措施
審計署署長第六十號報告書和上述委員會的報告列舉廉署在遵守規則方面有一些違規及不足事例,並提供了寶貴的建議。廉署已努力針對違規及不足之處作出改善。至於個別人員可能涉及違規,廉署會考慮按既有指引對涉事人員採取紀律及/或行政處分。
廉署已根據上述建議加強規管公務酬酢、餽贈禮物和公務外訪等方面的開支。此外,廉署亦採取多項措施以強化內部管治和監察,包括成立由持有專業會計資格人員所組成的內部審計小組,該小組會繼續不時檢討相關的規管程序和內部指引。
廉署部分措施如下:
(i) 獲邀出席/參與公務酬酢的賓客及廉署人員必須與相關公務有直接關係。此外,廉署內部指引訂明,同一活動在舉行之前、期間或之後的相關支出項目(例如餐酒、甜品、小吃等),均應計算入總酬酢開支內。
(ii) 公務酬酢不得飲用烈酒。
(iii) 酬酢開支的人均上限與政府訂明的金額相同或較後者低。如有必要超出上限,須提供合理的解釋,並獲得廉政專員批准。
(iv) 公務外訪必須盡量簡短,而且外訪的行程只能與公務目的有關。外訪人員應避免參加主辦機構安排的旅遊活動。
(v) 至於有關處理因公幹而賺取的飛行里數獎勵,廉署跟從政府相關的規定。經過這次事件,廉署已提醒所有人員,必須申報他們因公幹而獲得的飛行獎勵,而賺取的里數獎勵必須優先用於公務目的。在可能情況下,飛行獎勵會用來為另一名到海外公幹、受訓或派駐海外的人員換取機位或提升機位等級。如有關獎勵預計不會在到期前用於公務行程,則有關人員在兌換獎勵作私人用途前,須先透過指定人員向相關主管申請批准。指定人員會查核相關資料,其中包括有關人員是否已適時申報所賺取的獎勵,以及該等獎勵預計會否在到期日之前用於公務目的。廉政專員如欲使用里數獎勵作私人用途,必須向行政長官辦公室申報。
(vi) 廉署人員應盡量避免與其他機構交換禮物/紀念品。如無法避免,亦只可向有關機構送贈一份刻有廉署標誌的指定紀念品,而不得向任何個人送贈禮物/紀念品。
(vii) 內部審計小組專責處理廉署的內部審計(不包括執行處),審視各項開支以確保符合廉署和政府的規定,以及加強制度監控。小組直接向廉政專員和「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負責。執行處則沿用既定的內部審核機制,並會不時向「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提交審核報告。
(viii) 廉政專員會就因公務送出非指定禮物/紀念品以及超出開支上限的公務酬酢向「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匯報詳情。
(ix) 廉署會繼續全面檢討所有內部規則。
結論
廉署的工作有賴公眾的支持,否則香港不可能獲國際社會稱譽為全球最廉潔的地方之一。廉署人員在前線捍衛此得來不易的美譽,社會期盼他們擁有極高操守乃合情合理。今次事件造就契機,讓廉署全面檢視其規則,加強內部監察,並展示廉署力求改進的決心。最新獨立民意調查顯示廉署獲百分之九十七的受訪者支持。廉署向巿民保證會繼續專業地履行打擊貪污的職責。廉署呼籲巿民繼續支持反貪工作,若遇到貪污賄賂,應向廉署作出舉報。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廉署會繼續竭力維持香港的廉潔、公正與公平。
律政司將會發表聲明,闡述決定不對湯先生提出刑事訴訟的主要原因。廉署發表聲明如下:
調查
廉政專員於二○一三年五月成立由他本人親自領導的獨立專責調查小組,對湯先生的刑事指控展開調查。專責調查小組直接向廉政專員負責,而借調到專責調查小組工作的均為當時任職或曾經任職內部調查及監察組的調查人員。獲挑選加入專責調查小組的調查人員與案件沒有任何實際或可見的利益衝突。
有關調查範圍廣泛,而且十分全面。案件涉及大量文件,調查人員也會見了眾多證人。
為確保調查公正,專責調查小組自二○一三年五月起在「審委會」每一次定期會議上向其匯報調查的進度及細節。調查進行期間,專責調查小組亦有向刑事檢控專員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亦委託一名海外御用大律師就案件提供獨立意見。
廉署在調查案件期間一直堅守公平及公正的原則,切實遵從一直行之有效的監察與制衡機制。此外,廉署亦按一貫原則把調查過程中揭示的事情保密。
其他委員會所進行的調查
廉署就有關案件進行刑事調查期間,下列委員會亦同時就事件進行相關調查:
• 「廉政公署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規管制度和程序獨立檢討委員會」(「獨立檢討委員會」);
• 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
• 立法會專責委員會。
廉署已全力配合上述委員會的調查工作。在不影響有關刑事調查的情況下,廉署提供資料並派員出席公開聆訊及「獨立檢討委員會」的聆訊,回答議員提問。
改善措施
審計署署長第六十號報告書和上述委員會的報告列舉廉署在遵守規則方面有一些違規及不足事例,並提供了寶貴的建議。廉署已努力針對違規及不足之處作出改善。至於個別人員可能涉及違規,廉署會考慮按既有指引對涉事人員採取紀律及/或行政處分。
廉署已根據上述建議加強規管公務酬酢、餽贈禮物和公務外訪等方面的開支。此外,廉署亦採取多項措施以強化內部管治和監察,包括成立由持有專業會計資格人員所組成的內部審計小組,該小組會繼續不時檢討相關的規管程序和內部指引。
廉署部分措施如下:
(i) 獲邀出席/參與公務酬酢的賓客及廉署人員必須與相關公務有直接關係。此外,廉署內部指引訂明,同一活動在舉行之前、期間或之後的相關支出項目(例如餐酒、甜品、小吃等),均應計算入總酬酢開支內。
(ii) 公務酬酢不得飲用烈酒。
(iii) 酬酢開支的人均上限與政府訂明的金額相同或較後者低。如有必要超出上限,須提供合理的解釋,並獲得廉政專員批准。
(iv) 公務外訪必須盡量簡短,而且外訪的行程只能與公務目的有關。外訪人員應避免參加主辦機構安排的旅遊活動。
(v) 至於有關處理因公幹而賺取的飛行里數獎勵,廉署跟從政府相關的規定。經過這次事件,廉署已提醒所有人員,必須申報他們因公幹而獲得的飛行獎勵,而賺取的里數獎勵必須優先用於公務目的。在可能情況下,飛行獎勵會用來為另一名到海外公幹、受訓或派駐海外的人員換取機位或提升機位等級。如有關獎勵預計不會在到期前用於公務行程,則有關人員在兌換獎勵作私人用途前,須先透過指定人員向相關主管申請批准。指定人員會查核相關資料,其中包括有關人員是否已適時申報所賺取的獎勵,以及該等獎勵預計會否在到期日之前用於公務目的。廉政專員如欲使用里數獎勵作私人用途,必須向行政長官辦公室申報。
(vi) 廉署人員應盡量避免與其他機構交換禮物/紀念品。如無法避免,亦只可向有關機構送贈一份刻有廉署標誌的指定紀念品,而不得向任何個人送贈禮物/紀念品。
(vii) 內部審計小組專責處理廉署的內部審計(不包括執行處),審視各項開支以確保符合廉署和政府的規定,以及加強制度監控。小組直接向廉政專員和「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負責。執行處則沿用既定的內部審核機制,並會不時向「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提交審核報告。
(viii) 廉政專員會就因公務送出非指定禮物/紀念品以及超出開支上限的公務酬酢向「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匯報詳情。
(ix) 廉署會繼續全面檢討所有內部規則。
結論
廉署的工作有賴公眾的支持,否則香港不可能獲國際社會稱譽為全球最廉潔的地方之一。廉署人員在前線捍衛此得來不易的美譽,社會期盼他們擁有極高操守乃合情合理。今次事件造就契機,讓廉署全面檢視其規則,加強內部監察,並展示廉署力求改進的決心。最新獨立民意調查顯示廉署獲百分之九十七的受訪者支持。廉署向巿民保證會繼續專業地履行打擊貪污的職責。廉署呼籲巿民繼續支持反貪工作,若遇到貪污賄賂,應向廉署作出舉報。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廉署會繼續竭力維持香港的廉潔、公正與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