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廉署起訴時任警長承認隱瞞債務申請延遲退休及詐騙警察儲蓄互助社貸款候判

2025年1月23日

一名早前遭廉政公署起訴的時任警長,今日(1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隱瞞個人債務,向警務處申請延遲退休,並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向其批出貸款逾六萬元。

林江龍,48歲,承認一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2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批准被告保釋。

警務處於2021年4月推出「超過訂明退休年齡的警務人員繼續服務計劃」,讓現役非首長級警務人員延長退休年齡至60歲。合資格警務人員須在申請參加計劃時申報其財務狀況,包括是否有未償還債務、破產或曾與債權人訂立具法律效力的還款之協議(「個人自願安排」)。由於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可能會影響其工作表現及操守,警務處審批有關申請時,申請人的財務狀況是考慮審批的重要資料之一。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1年4月底向警務處申請參加該計劃,在申報表格上訛稱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亦從未受「個人自願安排」所規限。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提出申請時尚欠兩間財務公司及儲蓄互助社債務共約24萬元,並曾經受「個人自願安排」所規限。

被告又承認於2018年7月底向儲蓄互助社申請貸款時,隱瞞當時拖欠兩間財務公司債務共約71萬元,誘使儲蓄互助社向他批出一筆約62,000元的貸款。

警務處及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馮志健代表出庭。

廉署提醒公務員及各界人士,《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訂明,任何代理人包括僱員,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而意圖欺騙其主事人例如僱主,即屬違法。公務員作為政府僱員,必須恪守法規,並審慎理財,以維護廉潔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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