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認在鄉郊代表選舉觸犯投票罪行被判囚兩個月
2016年3月16日
一名登記選民在元朗舉行的二○一五年米埔村鄉郊代表(居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個月。
梁漢生,三十九歲,發輝物流有限公司(發輝物流)營運主管,承認一項罪名,即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被告另外一項相關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裁判官劉綺雲在判刑時表示,選舉舞弊行為是嚴重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期。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他的刑期扣減三分之一。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收到被告的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選民登記申請。
在該申請表上,米埔村一個地址(涉案地址)被提供為被告的主要住址。被告亦聲明他自二○一一年三月及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三年之內,一直是米埔村的居民。
在收到該申請表後,民政事務總署並沒有接獲相關更改或反對,被告遂獲納入有關選舉的正式選民登記冊。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向被告發出投票通知,以通知被告投票站的地點。
該投票通知又以備忘提醒被告,現有鄉村的登記選民必須在登記前三年內一直是該村的居民。登記選民如已不再在該村居住,便不再符合資格登記為選民。如在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被告於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即投票日到達投票站,並向投票站人員申領選票。在獲發選票前,被告獲發一張載有該備忘的書面告示。被告回答已閱讀和明白該告示內容後,投票站人員向他發出選票。
案情指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如已獲發選票,即視為已在相關選舉中投票。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二○○九年六月加入發輝物流擔任營運主管,其正常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十時至晚上七時。發輝物流的註冊辦事處設於涉案地址。
被告與發輝物流及其相關公司簽訂僱傭合約,但有關合約均沒有提及向被告提供住宿。被告向該兩間公司呈交的工作申請表,分別提供一個在屯門及一個在內地的地址作為其住址。
入境事務處的記錄顯示,被告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期間,大多數在工作日來港,並於同日返回內地。此外,被告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從未在香港留宿。
民政事務總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廖漢源協助。
梁漢生,三十九歲,發輝物流有限公司(發輝物流)營運主管,承認一項罪名,即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被告另外一項相關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裁判官劉綺雲在判刑時表示,選舉舞弊行為是嚴重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期。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他的刑期扣減三分之一。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收到被告的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選民登記申請。
在該申請表上,米埔村一個地址(涉案地址)被提供為被告的主要住址。被告亦聲明他自二○一一年三月及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三年之內,一直是米埔村的居民。
在收到該申請表後,民政事務總署並沒有接獲相關更改或反對,被告遂獲納入有關選舉的正式選民登記冊。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向被告發出投票通知,以通知被告投票站的地點。
該投票通知又以備忘提醒被告,現有鄉村的登記選民必須在登記前三年內一直是該村的居民。登記選民如已不再在該村居住,便不再符合資格登記為選民。如在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被告於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即投票日到達投票站,並向投票站人員申領選票。在獲發選票前,被告獲發一張載有該備忘的書面告示。被告回答已閱讀和明白該告示內容後,投票站人員向他發出選票。
案情指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如已獲發選票,即視為已在相關選舉中投票。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二○○九年六月加入發輝物流擔任營運主管,其正常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十時至晚上七時。發輝物流的註冊辦事處設於涉案地址。
被告與發輝物流及其相關公司簽訂僱傭合約,但有關合約均沒有提及向被告提供住宿。被告向該兩間公司呈交的工作申請表,分別提供一個在屯門及一個在內地的地址作為其住址。
入境事務處的記錄顯示,被告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期間,大多數在工作日來港,並於同日返回內地。此外,被告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從未在香港留宿。
民政事務總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廖漢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