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擴建項目分判商管工向紮鐵工索賄收賄遭廉署起訴判囚三個月

2025年6月9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分判商管工,向三名紮鐵工人索取及收受賄款共約16,000元,協助三人繼續獲聘並安排其中一人超時工作以賺取「加班工資」。被告今日(6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高俊彥,31歲,浩洲(唐氏)工程有限公司(浩洲工程)時任管工,被判監禁三個月及被頒令須向其時任僱主歸還逾12,000元,相等於涉案賄款的金額。

被告早前承認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打擊本港勞動市場,影響工人士氣並損害香港的廉潔聲譽,法庭需向公眾發出明確信息,嚴懲貪污不法分子。裁判官以監禁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即時歸還涉案賄款,遂將刑期扣減至三個月。

案情透露,浩洲工程案發時為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的分判商,被告為浩洲工程管工,負責帶領及指派一班紮鐵工人工作。工人如須超時工作,時薪會較平常高出1.5倍至兩倍。浩洲工程禁止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

被告於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案發期間,分別向三名紮鐵工索取每個工作天100元的賄款或不定金額的茶錢,以協助三人繼續受僱於浩洲工程。被告期間最終從三人收取賄款共6,800元。

此外,被告又向其中一名紮鐵工收取每個工作天200元的賄款,以安排對方超時工作,從而賺取「加班工資」。該名紮鐵工不情願地就30個工作天的超時工作向被告支付賄款共約6,000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涉案工人相信被告有權辭退他們,擔心失業而不情願地向被告支付賄款。其中一名工人其後因拒絕支付被告索取的3,000元賄款而遭當場解僱。

浩洲工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敏悅代表出庭。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