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人涉嫌就物業出租及分租行賄受賄今提堂
2016年3月23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物業發展公司前僱員及一名環保公司董事,控告他們涉嫌就物業出租及分租分別受賄行賄。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兩名於星期一(三月二十一日)被起訴的被告為梁桂祺,五十七歲,麗新發展有限公司(麗新發展)前物業主任,及黃健國,四十四歲,利興環保有限公司(利興環保)前董事兼股東。
梁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黃則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兩名被告今日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五月十八日進行預審。
梁於案發時為物業發展及管理公司麗新發展的物業主任,負責處理麗新發展聯營公司擁有的店舖和住宅物業的租賃業務。黃則是利興環保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從事廢金屬回收。
其中一項控罪指黃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梁提供一萬五千元,作為把深水埗一個店舖租給黃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梁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另一名租客接受一萬元,作為把深水埗一個住宅物業租給對方的報酬。
餘下控罪指梁涉嫌於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上述租客索取四萬元,作為縱容該租客把有關住宅物業分租的報酬。
梁及黃各獲准以現金一萬五千元保釋。
麗新發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澤輝代表出庭。
兩名於星期一(三月二十一日)被起訴的被告為梁桂祺,五十七歲,麗新發展有限公司(麗新發展)前物業主任,及黃健國,四十四歲,利興環保有限公司(利興環保)前董事兼股東。
梁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黃則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兩名被告今日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五月十八日進行預審。
梁於案發時為物業發展及管理公司麗新發展的物業主任,負責處理麗新發展聯營公司擁有的店舖和住宅物業的租賃業務。黃則是利興環保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從事廢金屬回收。
其中一項控罪指黃涉嫌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梁提供一萬五千元,作為把深水埗一個店舖租給黃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梁涉嫌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另一名租客接受一萬元,作為把深水埗一個住宅物業租給對方的報酬。
餘下控罪指梁涉嫌於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上述租客索取四萬元,作為縱容該租客把有關住宅物業分租的報酬。
梁及黃各獲准以現金一萬五千元保釋。
麗新發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澤輝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