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就保單收賄五十萬港元及詐騙佣金罪成候判

2016年4月29日

一名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及一名保險經紀公司前業務代表,分別收受五十萬元賄款以轉介客戶向保險公司投保購買一份保單,以及詐騙該保險公司一筆約一百二十多萬元的佣金,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陳佳慧,三十六歲,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同案被告李廷遠,五十四歲,華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匯)前業務代表,則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法官陳仲衡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五(五月六日)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陳於案發時為匯豐銀行客戶服務經理,其職責包括向匯豐銀行的客戶推廣及銷售投資及/或保險產品,但不可推銷及售賣非匯豐銀行提供的產品。

李是華匯的業務代表。由於華匯是獲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授權的保險經紀公司,李可推廣安盛集團,包括安盛及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安盛保險)的保險產品。

案情透露,陳自二○一一年六月起獲派處理一名客戶的銀行戶口。她一名友人任職安盛客戶經理,負責管理安盛的保險經紀公司,包括華匯。

為了協助其友人達到其目標銷售額,陳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其匯豐銀行總行辦公室向該名客戶推介一份安盛保險的保單。

陳於同日把該客戶已經簽署的申請表格交給其友人。李在華匯收到該份申請表格,並以「理財顧問」的身分簽署該申請表格。他又虛假地表示自己是處理該份保單的理財顧問,並曾與該名客戶見面,向他解釋有關保單的條款及細則。

安盛於十日後收到該份申請表格。安盛相信李是處理該份保單的理財顧問,遂批准有關申請及向該客戶發出保單。

安盛於二○一三年二月七日就該保單向華匯發放一百二十多萬元佣金。

陳在警誡下承認是因為成功推介有關保單給該客戶而收取其友人五十萬元作為酬勞。

匯豐銀行及安盛集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傅韋茵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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