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多一名銀行前經理貪污詐騙判囚

2016年7月13日

一名銀行前經理就轉介客戶行賄達十一萬五千元,並詐騙該銀行約十一萬八千元的佣金,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個月。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早前亦因涉案而被判囚。

李莉,二十九歲,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銀行)前財富管理經理,亦被法官姚勳智命令須向匯豐銀行歸還逾五萬二千元作為賠償。

法官判刑時表示,李莉嚴重違反誠信,令銀行聲譽受損。

法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十八個月,惟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李莉承認控罪,協助控方,以及案中角色較被動,遂將刑期減至十個月。

李莉早前承認七項罪名,即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五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案情透露,李莉於案發時受僱於匯豐銀行為財富管理經理,負責向客戶推廣及銷售該銀行的投資及保險產品。

李莉於二○一二年九月至十月期間,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她是五名客戶的十一份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和一份保險單的銷售職員,因而誘使匯豐銀行向她發放約十一萬八千元的佣金。

案情透露,李莉於二○一二年九月至十月期間,同意向匯豐銀行客戶經理周倖如(前稱愛新覺羅札蓉)提供一筆五萬五千元的賄款,作為轉介客戶予她的報酬。

李莉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又以相同目的向周倖如提供一筆三萬元至六萬元的賄款。

周倖如,三十歲,及周俊彥,三十二歲,匯豐銀行當時財富管理經理,亦因涉案而被廉署起訴。

周倖如承認兩項欺詐罪名,並於本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十二個月。

周俊彥則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欺詐,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他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匯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盧慶祥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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