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承認收受非法回佣轉介學生購買小提琴候判

2016年7月26日

一名音樂公司導師,在轉介其兩名學生向一間樂器供應商購買小提琴時,收受共逾七千一百元的非法回佣,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二)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何淑敏,五十七歲,青苗藝智有限公司(青苗藝智)樂器導師,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暫委裁判官詹俊祺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十六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她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青苗藝智聘用的導師,負責教授小提琴及樂理課程。

除教授音樂課程外,被告並需向學生銷售其樂器和相關產品。但她不得向青苗藝智的學生宣傳或銷售其他供應商的樂器。

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俊文樂器)為香港其中一間樂器供應商。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三年年底向兩子之母親表示,她需為其長子更換一部較大的小提琴,其兩子當時都是青苗藝智的學生。被告遂向該母親介紹俊文樂器,指其小提琴質素較佳。

該母親聽取被告的意見後,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日前往俊文樂器的辦事處,並選購了一部價值逾五千四百元的小提琴連配件,惟被告從未告訴該母親她會因此而獲取回佣。

被告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收到俊文樂器以支票方式存入其銀行帳戶的逾一千四百元,作為轉介該母親向俊文樂器購買上述小提琴連配件的報酬。

案情透露,另一名母親於二○一四年三月有意為其女兒購買一部較大的小提琴,其女兒當時是青苗藝智的學生。被告指青苗藝智可提供給她選擇的小提琴十分有限,遂向該母親介紹俊文樂器。

該母親聽取被告的意見後,於二○一四年三月十日前往俊文樂器的辦事處,並選購了一個價值約一萬一千九百元的小提琴連配件,惟被告從未告訴該母親她會因此而獲取回佣。

被告於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收到俊文樂器以支票方式存入其銀行帳戶的約五千七百元,作為轉介該母親向俊文樂器購買上述小提琴連配件的報酬。

青苗藝智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林芷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文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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