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販承認行賄以存放營運工具候判
2016年8月9日
一名小販向一名公共屋邨清潔承辦商僱員提供共一萬九千元賄款,以准許他在垃圾收集站存放營運工具,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二)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黃輝,五十二歲,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而被告另外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暫委裁判官趙芷筠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二十二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在將軍澳尚德邨售賣粉麵的小販,其木頭車及隨身用具曾數次被人偷去。
為了避免情況再次發生,被告向真會記有限公司(真會記)一名僱員每月支付一千元。真會記是房屋署聘用的清潔承辦商,負責收集邨內的垃圾。
被告提供有關賄款,以換取該真會記僱員容許他進入並使用垃圾收集站,以存放其小販生意隨身用具。
被告於二○一四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向該真會記僱員支付合共六千元。
案情透露,該真會記僱員於二○一四年七月辭職。之後,被告仍繼續每月向他支付一千元,以繼續使用該垃圾收集站存放小販生意隨身用具。
被告於二○一四年七月至二○一五年七月期間,向該真會記僱員支付合共一萬三千元。
真會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馬家颿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莫少軒協助。
黃輝,五十二歲,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而被告另外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暫委裁判官趙芷筠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二十二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在將軍澳尚德邨售賣粉麵的小販,其木頭車及隨身用具曾數次被人偷去。
為了避免情況再次發生,被告向真會記有限公司(真會記)一名僱員每月支付一千元。真會記是房屋署聘用的清潔承辦商,負責收集邨內的垃圾。
被告提供有關賄款,以換取該真會記僱員容許他進入並使用垃圾收集站,以存放其小販生意隨身用具。
被告於二○一四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向該真會記僱員支付合共六千元。
案情透露,該真會記僱員於二○一四年七月辭職。之後,被告仍繼續每月向他支付一千元,以繼續使用該垃圾收集站存放小販生意隨身用具。
被告於二○一四年七月至二○一五年七月期間,向該真會記僱員支付合共一萬三千元。
真會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馬家颿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莫少軒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