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前僱員貪污罪成判囚十六個月
2016年9月1日
一名物業發展公司前僱員,就出租及分租一個住宅物業收受及索取賄款共五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十六個月。
梁桂祺,五十七歲,麗新發展有限公司(麗新發展)前物業主任,今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稱,被告所干犯的貪污罪行性質嚴重,故必須判處他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物業發展及管理公司麗新發展的物業主任,負責處理麗新發展聯營公司擁有的店舖和住宅物業的租賃業務。
被告於二○一四年三月帶一名準租客及其相關人士到深水埗一個住宅物業參觀。在被告和準租客同意以每月四千元租用該物業後,該準租客向被告支付現金一萬二千元作為按金及首月租金。
被告後來通知準租客每月租金為五千月,該準租客同意支付有關月租。
被告數天後向該準租客索取一萬元「茶錢」。該準租客同意並支付一萬元「茶錢」。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四年七月發現該租客將物業改建成劏房,並懷疑對方將物業分租。被告遂向有關租客索取四萬元,並指對方每年因分租可賺取數萬元。
雖然該租客否認將物業分租並拒絕被告的要求,被告仍再三向其索取款項。不過,該租客並無支付金錢予被告。
麗新發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方漢權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岑愛慈協助。
梁桂祺,五十七歲,麗新發展有限公司(麗新發展)前物業主任,今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稱,被告所干犯的貪污罪行性質嚴重,故必須判處他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物業發展及管理公司麗新發展的物業主任,負責處理麗新發展聯營公司擁有的店舖和住宅物業的租賃業務。
被告於二○一四年三月帶一名準租客及其相關人士到深水埗一個住宅物業參觀。在被告和準租客同意以每月四千元租用該物業後,該準租客向被告支付現金一萬二千元作為按金及首月租金。
被告後來通知準租客每月租金為五千月,該準租客同意支付有關月租。
被告數天後向該準租客索取一萬元「茶錢」。該準租客同意並支付一萬元「茶錢」。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四年七月發現該租客將物業改建成劏房,並懷疑對方將物業分租。被告遂向有關租客索取四萬元,並指對方每年因分租可賺取數萬元。
雖然該租客否認將物業分租並拒絕被告的要求,被告仍再三向其索取款項。不過,該租客並無支付金錢予被告。
麗新發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方漢權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岑愛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