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清潔公司前管工涉嫌行賄保職位今提堂
2016年9月21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清潔公司前管工,控告他涉嫌以一筆三千元貸款及一部約值五千六百元的流動電話賄賂一名時任監督,以保留其在該公司的職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陳志昌,六十九歲,立高服務有限公司(立高)前管工,於星期一(九月十九日)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被告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一月十六日進行預審。
立高於案發時獲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出合約,為四個在旺角的垃圾收集站提供清潔服務。被告獲立高聘用為其中一個垃圾收集站的管工。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二月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立高一名監督提供一筆三千元貸款,作為維持其受僱於立高從事有實質收入工作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三月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以相同目的向該監督提供流動電話。有關流動電話約值五千六百元。
被告獲准以現金二千元保釋,並受命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立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卓欣代表出庭。
陳志昌,六十九歲,立高服務有限公司(立高)前管工,於星期一(九月十九日)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被告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一月十六日進行預審。
立高於案發時獲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出合約,為四個在旺角的垃圾收集站提供清潔服務。被告獲立高聘用為其中一個垃圾收集站的管工。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二月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立高一名監督提供一筆三千元貸款,作為維持其受僱於立高從事有實質收入工作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三月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以相同目的向該監督提供流動電話。有關流動電話約值五千六百元。
被告獲准以現金二千元保釋,並受命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立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卓欣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