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文員承認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身分判刑
2016年9月22日
一名會計文員先後三次向其他人士披露其兄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潘凱勤,三十九歲,被裁判官溫紹明判處須履行一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
被告早前承認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被告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即其兄長的身分,罪行性質嚴重,並斥責被告濫用舉報機制,作出缺乏事實基礎的指控誣告兄長。
裁判官續稱,惟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有悔意,加上他已還押兩星期,故判處他須履行社會服務令。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和其兄長發生家庭糾紛。其兄長當時受僱於一家在香港的辦公室用品公司。
被告妻子於二○一五年八月五日在被告的指示下,向廉署投訴其兄長涉嫌貪污。
被告妻子於五天後在廉署總部與廉署人員進行會見,就她從丈夫知悉的投訴向廉署作出詳盡描述並提供證人供詞。
會見完成後,被告妻子收到一份其證人供詞的影印本,並被警告披露廉署調查的任何資料,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所述的罪行。
被告後來將供詞影印,然後把其妻子和負責會見人員的資料遮蓋,製作成經修改版本的供詞。
案情透露,有關辦公室用品香港公司的一名總監於二○一五年十月五日接獲被告的一封匿名信件,並附上經修改的供詞,當中披露了有關貪污投訴和被告兄長是廉署調查對象一事。
被告於二○一五年十月九日向三十九個屬於有關辦公室用品香港公司、其美國相關公司及其兄長曾任職的另一家文件管理顧問公司員工的電郵地址,寄出附有經修改供詞的電郵。
案情透露,被告翌日向同樣的三十九個電郵地址寄出另一封電郵,並附上經修改的供詞。有關員工均收到該封內容相同的電郵。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璐琪代表出庭。
潘凱勤,三十九歲,被裁判官溫紹明判處須履行一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
被告早前承認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被告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即其兄長的身分,罪行性質嚴重,並斥責被告濫用舉報機制,作出缺乏事實基礎的指控誣告兄長。
裁判官續稱,惟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有悔意,加上他已還押兩星期,故判處他須履行社會服務令。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和其兄長發生家庭糾紛。其兄長當時受僱於一家在香港的辦公室用品公司。
被告妻子於二○一五年八月五日在被告的指示下,向廉署投訴其兄長涉嫌貪污。
被告妻子於五天後在廉署總部與廉署人員進行會見,就她從丈夫知悉的投訴向廉署作出詳盡描述並提供證人供詞。
會見完成後,被告妻子收到一份其證人供詞的影印本,並被警告披露廉署調查的任何資料,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所述的罪行。
被告後來將供詞影印,然後把其妻子和負責會見人員的資料遮蓋,製作成經修改版本的供詞。
案情透露,有關辦公室用品香港公司的一名總監於二○一五年十月五日接獲被告的一封匿名信件,並附上經修改的供詞,當中披露了有關貪污投訴和被告兄長是廉署調查對象一事。
被告於二○一五年十月九日向三十九個屬於有關辦公室用品香港公司、其美國相關公司及其兄長曾任職的另一家文件管理顧問公司員工的電郵地址,寄出附有經修改供詞的電郵。
案情透露,被告翌日向同樣的三十九個電郵地址寄出另一封電郵,並附上經修改的供詞。有關員工均收到該封內容相同的電郵。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璐琪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