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日式連鎖快餐店前僱員受賄詐騙今提堂
2016年11月15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三名日式連鎖快餐店前僱員,控告他們涉嫌從其上司接受共約七萬元賄款,以及在收銀電腦系統輸入不準確的銷售紀錄,串謀詐騙該連鎖快餐店。被告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應訊。
被告為王嘉俊,二十六歲,吉野家有限公司(吉野家)前店務主任;賀錦婷,二十歲,及陳詩韵,二十一歲,同為吉野家前助理店務主任。他們上星期五(十一月十一日)分兩案被起訴。
在首宗案件,王嘉俊及賀錦婷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王嘉俊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賀錦婷則被控一項相類罪行。
賀錦婷承認控罪。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二月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感化、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王嘉俊今日無須答辯,其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二月十四日答辯。他獲准以現金二萬元保釋,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王嘉俊於案發時是吉野家天瑞店的店務主任,而賀錦婷則是該店的助理店務主任。他們均受一名高級店務經理監督。
其中一項控罪指賀錦婷及王嘉俊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日期間,與該高級店務經理一起串謀詐騙吉野家,不誠實地容許吉野家根據安裝在天瑞店的收銀電腦系統所編製的紀錄將該店的銷售營業額入帳,而明知所編製的紀錄並不準確。王嘉俊並無就控罪答辯。
另一項控罪指賀錦婷於二○一五年八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間,從該高級店務經理接受約八千五百元,作為協助致使天瑞店收銀電腦系統內記入不準確銷售紀錄的報酬。
餘下控罪指王嘉俊涉嫌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間,以相同目的從該高級店務經理接受約五萬六千元。
在第二宗案件,陳詩韵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陳詩韵今日承認控罪。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判處她入獄三個月零兩星期。
陳詩韵於案發時是吉野家天瑞店的助理店務主任。她亦受有關高級店務經理監督。
控罪指陳詩韵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從該高級店務經理接受約五千元,作為協助致使天瑞店收銀電腦系統內記入不準確銷售紀錄的報酬。
吉野家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鄭婕瑩代表出庭。
被告為王嘉俊,二十六歲,吉野家有限公司(吉野家)前店務主任;賀錦婷,二十歲,及陳詩韵,二十一歲,同為吉野家前助理店務主任。他們上星期五(十一月十一日)分兩案被起訴。
在首宗案件,王嘉俊及賀錦婷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王嘉俊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賀錦婷則被控一項相類罪行。
賀錦婷承認控罪。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二月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感化、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王嘉俊今日無須答辯,其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二月十四日答辯。他獲准以現金二萬元保釋,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王嘉俊於案發時是吉野家天瑞店的店務主任,而賀錦婷則是該店的助理店務主任。他們均受一名高級店務經理監督。
其中一項控罪指賀錦婷及王嘉俊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日期間,與該高級店務經理一起串謀詐騙吉野家,不誠實地容許吉野家根據安裝在天瑞店的收銀電腦系統所編製的紀錄將該店的銷售營業額入帳,而明知所編製的紀錄並不準確。王嘉俊並無就控罪答辯。
另一項控罪指賀錦婷於二○一五年八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間,從該高級店務經理接受約八千五百元,作為協助致使天瑞店收銀電腦系統內記入不準確銷售紀錄的報酬。
餘下控罪指王嘉俊涉嫌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間,以相同目的從該高級店務經理接受約五萬六千元。
在第二宗案件,陳詩韵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陳詩韵今日承認控罪。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判處她入獄三個月零兩星期。
陳詩韵於案發時是吉野家天瑞店的助理店務主任。她亦受有關高級店務經理監督。
控罪指陳詩韵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從該高級店務經理接受約五千元,作為協助致使天瑞店收銀電腦系統內記入不準確銷售紀錄的報酬。
吉野家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鄭婕瑩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