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婦假扮親友探監詐騙懲教署判囚三個月
2016年11月17日
一名主婦假扮囚犯親友探監串謀詐騙懲教署,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黃秀愉,三十歲,今日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欺詐執法部門是嚴重罪行,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將刑期減至三個月。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的丈夫於案發時是塘福懲教所的囚犯。
根據《監獄規則》,除囚犯的親戚朋友外,任何人未獲特別授權,不得探訪囚犯。囚犯須經懲教署批准,方可在訪客名單中增加或剔除個別訪客名字。除了訪客名字外,囚犯亦須於增加訪客名字時申報其與該訪客的關係。
應塘福懲教所另一名囚犯江瑞強提出的申請,懲教署於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批准將被告的名字加入其訪客名單,而被告自稱為江的妻子。
懲教署又批准江其他申請,讓其簽立(i)一份聲明書表示他已遺失其存放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的一萬元保釋金的收據,以及(ii)一份授權書授權另一人代其領回保釋金退款。
被告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到塘福懲教所訛稱為江的太太而探訪他,並向懲教署要求取得有關聲明書及授權書。由於被告未能就其聲稱的夫妻關係提供所須證明文件,懲教署沒有處理其要求。
江四日後向懲教署作出另一項申請,虛假地聲稱被告是其朋友而要求將被告的名字加入他的訪客名單內。懲教署批准有關申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以江的朋友身分探訪他。
由於懲教署相信被告及江聲稱的關係屬實,遂製備一份授權書,授權被告代江領取一萬元保釋金的退款,被告及江均在該授權書上簽署。被告其後成功從九龍城裁判法院領取有關保釋金。
被告於二○一四年九月十日被廉署拘捕。她接受廉署人員的警誡會見時承認,向懲教署虛假地聲稱自己是江的妻子,以向法庭取回江的保釋金。
被告在懲教署人員詢問下改稱是江的朋友。事實上,被告不是江的妻子或朋友。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銘延協助。
黃秀愉,三十歲,今日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欺詐執法部門是嚴重罪行,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將刑期減至三個月。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的丈夫於案發時是塘福懲教所的囚犯。
根據《監獄規則》,除囚犯的親戚朋友外,任何人未獲特別授權,不得探訪囚犯。囚犯須經懲教署批准,方可在訪客名單中增加或剔除個別訪客名字。除了訪客名字外,囚犯亦須於增加訪客名字時申報其與該訪客的關係。
應塘福懲教所另一名囚犯江瑞強提出的申請,懲教署於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批准將被告的名字加入其訪客名單,而被告自稱為江的妻子。
懲教署又批准江其他申請,讓其簽立(i)一份聲明書表示他已遺失其存放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的一萬元保釋金的收據,以及(ii)一份授權書授權另一人代其領回保釋金退款。
被告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到塘福懲教所訛稱為江的太太而探訪他,並向懲教署要求取得有關聲明書及授權書。由於被告未能就其聲稱的夫妻關係提供所須證明文件,懲教署沒有處理其要求。
江四日後向懲教署作出另一項申請,虛假地聲稱被告是其朋友而要求將被告的名字加入他的訪客名單內。懲教署批准有關申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以江的朋友身分探訪他。
由於懲教署相信被告及江聲稱的關係屬實,遂製備一份授權書,授權被告代江領取一萬元保釋金的退款,被告及江均在該授權書上簽署。被告其後成功從九龍城裁判法院領取有關保釋金。
被告於二○一四年九月十日被廉署拘捕。她接受廉署人員的警誡會見時承認,向懲教署虛假地聲稱自己是江的妻子,以向法庭取回江的保釋金。
被告在懲教署人員詢問下改稱是江的朋友。事實上,被告不是江的妻子或朋友。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銘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