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廚師及供應商行賄受賄一百五十萬元及詐騙判囚最高兩年

2016年11月25日

兩名中餐廳前廚師及三名食物供應商在發出訂單時索取、收受及提供非法回佣高達約一百五十萬元,並串謀詐騙該餐廳付款逾三百萬元,被廉政公署起訴。五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區域法院判囚最高兩年。

李達文,四十五歲,Aqua Restaurant Group (ARG) 旗下尖沙咀中餐廳胡同前副廚,被判入獄兩年;而吳錦偉,五十七歲,胡同前主廚,則判監二十個月。盧志堅,六十三歲,財合利營運者,袁志前,六十八歲,志記鷄鴨(志記)東主,及關植鴻,六十一歲,鴻記生猛海鮮(鴻記)東主,各被判入獄四個月。

暫委法官張天雁判刑時表示,李達文及吳錦偉是貪污勾當的始作俑者,而盧志堅、袁志前及關植鴻則刑責相對較輕。

暫委法官又指,李達文及吳錦偉持續長時間的貪污行為嚴重違反誠信,損害該中餐廳的利益及社會廉潔風氣,須判處兩人較長刑期。

五名被告早前承認共二十七項罪名,即十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九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以及三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

案情透露,李達文及吳錦偉於案發時分別受僱於 ARG 任職副廚及主廚,該公司以胡同之名營業。

盧志堅是財合利的營運者,該公司供應佐料給食肆,當中包括胡同。袁志前是家禽供應商志記的東主,而關植鴻則是海鮮供應商鴻記的東主。

在香料供應方面,李達文及盧志堅同意誇大財合利提交給胡同的發票,而財合利發票所述的貨品並非全數交付給胡同。涉案的二百五十三張財合利發票顯示,報大的貨款逾二十八萬三千元。李達文因而於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四年十月期間接受每月款項共高達十九萬二千元。

在家禽供應方面,李達文多報交付給胡同的家禽總斤數,並透過吳錦偉從袁志前收取款項。

二○○八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間,李達文從袁志前接受共三十五萬六千元,而吳錦偉則從袁志前接受每月款項共高達三十七萬三千元,以及某次收取一萬五千八百元。不過,袁志前承認向吳錦偉提供每月回佣共高達三十六萬三千元,以及某次向吳錦偉提供一萬五千八百元。

另外,李達文及吳錦偉承認向胡同提交報大海鮮供應量的鴻記發票,致使胡同每月被多收達二萬三千元。

案情透露,李達文及吳錦偉向關植鴻索取一筆二萬二千三百二十元的佣金,作為向鴻記發出海鮮訂單的報酬。

李達文最終於二○一五年五月從關植鴻接受一筆一萬元至一萬二千元的金錢。他又以相同目的向關植鴻索取四千八百元,但最終於二○一五年六月接受二千八百元。

此外,吳錦偉於二○一五年五月從關植鴻接受一萬一千元,並於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間接受每月茶錢共高達八萬二千元。

為了留住胡同這個顧客,關植鴻於二○○八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十二月期間向吳錦偉提供每月回佣共高達二十五萬二千元。

二○一五年一月至六月期間,關植鴻先後五次分別向吳錦偉及李達文提供高達二萬二千五百元及二千八百元的回佣。

案情透露,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間,李達文及吳錦偉分別接受文記鮮魚(文記)東主共高達三十二萬五千元及八萬二千元的每月款項,作為向文記發出海鮮訂單的報酬。

另外,李達文於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間,從上海萬有興南貨士多(萬有興)東主接受高達一萬元回佣,作為向萬有興發出雜貨訂單的報酬。

案情透露,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四月期間,李達文從港泰食品供應公司(港泰)東主接受共高達二萬八千元的每月款項,作為向港泰發出蔬菜訂單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湯月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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