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經理串謀詐騙加刑八個半月
2016年12月14日
一名早前因貪污及欺詐被判囚十八個月的前銀行經理,在源於同一項廉署調查的另一宗案件中,因詐騙有關銀行佣金,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加刑八個半月。
周俊彥,三十二歲,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銀行)前財富管理經理,早前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而被告另外三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法官林嘉欣判刑時表示,周俊彥干犯的罪行嚴重違反誠信,判處他入獄十個月,其中六個星期與他正在服刑的十八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他早前因觸犯貪污及欺詐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案情透露,周俊彥、周倖如(前稱愛新覺羅札蓉)及李莉於案發時獲匯豐銀行聘用為財富管理經理,負責向客戶推廣及銷售其投資及保險產品。周倖如其後晉升為客戶經理。他們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金和銷售佣金。
周俊彥於二○一二年向李莉建議,由她假扮處理某些投保申請表及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人員,並向匯豐銀行遞交有關申請表及委託單。事實上,該等申請表及委託單由周倖如處理,惟其銷售佣金已達上限。李莉同意有關安排。
於二○一二年九月至十月期間,周俊彥兩次安排李莉向匯豐銀行遞交由周倖如處理的一份投保申請表及兩份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虛假地表示李莉為負責的銷售人員,並由她進行相關銷售。匯豐銀行因而被致使向李莉發放共十一萬八千四百元佣金。
李莉在周俊彥陪同下,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在一間咖啡室給予周倖如五萬五千元現金。
周倖如亦因涉案而被廉署起訴。她早前承認兩項貪污罪名及六項串謀詐騙罪名,其另外六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周倖如本年十月四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二個月。法官林嘉欣命令其中兩星期與她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她在該宗源於同一項廉署調查的案件中,因欺詐該銀行而被判囚。
匯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律師黎雅雯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健協助。
周俊彥,三十二歲,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銀行)前財富管理經理,早前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而被告另外三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法官林嘉欣判刑時表示,周俊彥干犯的罪行嚴重違反誠信,判處他入獄十個月,其中六個星期與他正在服刑的十八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他早前因觸犯貪污及欺詐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案情透露,周俊彥、周倖如(前稱愛新覺羅札蓉)及李莉於案發時獲匯豐銀行聘用為財富管理經理,負責向客戶推廣及銷售其投資及保險產品。周倖如其後晉升為客戶經理。他們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金和銷售佣金。
周俊彥於二○一二年向李莉建議,由她假扮處理某些投保申請表及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人員,並向匯豐銀行遞交有關申請表及委託單。事實上,該等申請表及委託單由周倖如處理,惟其銷售佣金已達上限。李莉同意有關安排。
於二○一二年九月至十月期間,周俊彥兩次安排李莉向匯豐銀行遞交由周倖如處理的一份投保申請表及兩份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虛假地表示李莉為負責的銷售人員,並由她進行相關銷售。匯豐銀行因而被致使向李莉發放共十一萬八千四百元佣金。
李莉在周俊彥陪同下,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在一間咖啡室給予周倖如五萬五千元現金。
周倖如亦因涉案而被廉署起訴。她早前承認兩項貪污罪名及六項串謀詐騙罪名,其另外六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周倖如本年十月四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二個月。法官林嘉欣命令其中兩星期與她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她在該宗源於同一項廉署調查的案件中,因欺詐該銀行而被判囚。
匯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律師黎雅雯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