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銷售員就轉介客戶疑涉貪污今提堂
2017年1月10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電訊公司高級戶外銷售專員及另一間電訊公司一名前營業代表,控告他們涉嫌就轉介客戶,串謀提供一筆款額不詳的賄款。兩名被告今日(一月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廖志達,三十歲,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香港寬頻)高級戶外銷售專員,及賴志威,三十八歲,香港電訊有限公司(香港電訊)前營業代表,於上星期五(一月六日)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被告無需答辯。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二月二十一日答辯。
廖及賴於案發時分別受僱於香港寬頻及香港電訊任職銷售員,職責包括推廣各自公司的寬頻服務。除基本薪金外,他們在成功促使客戶申請使用其公司的寬頻服務後可賺取佣金。
控罪指廖及賴涉嫌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至六月十九日期間,串謀向賴提供一筆款額不詳的賄款,作為賴向廖轉介服務合約即將屆滿而不欲續約的香港電訊客戶訂購香港寬頻服務的報酬。
賴轉介客戶予廖而涉嫌收取的賄款達逾一千元。
廖及賴分別獲准以現金二千元及一千元保釋,並受命在其報住的地址居住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香港寬頻及香港電訊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卓謙代表出庭。
廖志達,三十歲,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香港寬頻)高級戶外銷售專員,及賴志威,三十八歲,香港電訊有限公司(香港電訊)前營業代表,於上星期五(一月六日)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被告無需答辯。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二月二十一日答辯。
廖及賴於案發時分別受僱於香港寬頻及香港電訊任職銷售員,職責包括推廣各自公司的寬頻服務。除基本薪金外,他們在成功促使客戶申請使用其公司的寬頻服務後可賺取佣金。
控罪指廖及賴涉嫌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至六月十九日期間,串謀向賴提供一筆款額不詳的賄款,作為賴向廖轉介服務合約即將屆滿而不欲續約的香港電訊客戶訂購香港寬頻服務的報酬。
賴轉介客戶予廖而涉嫌收取的賄款達逾一千元。
廖及賴分別獲准以現金二千元及一千元保釋,並受命在其報住的地址居住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香港寬頻及香港電訊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卓謙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