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販涉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種票」案重審判囚兩個月
2017年2月8日
一名小販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京士柏選區)中「種票」,被廉政公署起訴。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重審,被告今日(二月八日)被判入獄兩個月。
劉靜儀,四十二歲,今日承認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判刑時指出,「種票」是嚴重罪行,但考慮被告認罪,以監禁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刑期三分之一至兩個月。
被告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在案件原審時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其獲判無罪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原訟法庭於二○一四年二月批准有關上訴,並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繼續審理。
案件於二○一四年八月續審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六個星期。
被告其後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於二○一五年九月撤銷其定罪並命令重審案件。
案情透露,有人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以被告的名義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民登記申請表。
該申請表顯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京士柏選區)內旺角煙廠街一個單位是被告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後,發現鑑於被告曾領取選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視為她曾在選舉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確認在案發期間,他和姑母一直居於該地址,而他並不認識被告。事實上,被告從未在有關單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居於該選區以外的一個公共屋苑單位內。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正光協助。
劉靜儀,四十二歲,今日承認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判刑時指出,「種票」是嚴重罪行,但考慮被告認罪,以監禁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刑期三分之一至兩個月。
被告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在案件原審時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其獲判無罪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原訟法庭於二○一四年二月批准有關上訴,並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繼續審理。
案件於二○一四年八月續審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六個星期。
被告其後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於二○一五年九月撤銷其定罪並命令重審案件。
案情透露,有人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以被告的名義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民登記申請表。
該申請表顯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京士柏選區)內旺角煙廠街一個單位是被告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後,發現鑑於被告曾領取選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視為她曾在選舉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確認在案發期間,他和姑母一直居於該地址,而他並不認識被告。事實上,被告從未在有關單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居於該選區以外的一個公共屋苑單位內。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正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