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五區議會選舉落敗候選人未提交選舉申報書被判刑

2017年3月13日

一名在二○一五年西貢區議會選舉(軍寶選區)中落敗的候選人,未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三月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李新,四十歲,會計師,被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判處罰款五千元。

被告今日承認一項罪名,即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案情指出,被告在案發時是二○一五年區議會選舉西貢區軍寶選區的候選人。

選舉事務處於二○一五年十月收到被告的提名表格後,向被告送達一批文件,通知及提醒他在相關選舉法例下,作為候選人的責任。

有關責任包括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開支及接受選舉捐贈之申報書及聲明書」(選舉申報書)。

根據選舉事務處的紀錄,被告於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曾出席一個簡介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在簡介會上請各與會人士注意,刊登選舉結果後三十天內必須提交選舉申報書。

選舉事務處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向該選舉的所有候選人(包括被告)發出一張標準信件,提醒他們須按照法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案情指出,被告於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該選舉中落敗,而選舉結果於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刊登。

一位選舉事務處選舉助理於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致電被告,提醒他有關提交其選舉申報書的屆滿日期。

由於選舉事務處並沒有收到被告提交的選舉申報書,該處於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將個案轉交廉署調查。

被告於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的會見,承認儘管他清楚知道有關規定,卻沒有在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日期前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葉耀明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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