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銷售員就智能電話退款行賄罪成候判
2017年3月14日
一名電子產品公司前銷售員,向該公司一名僱員提供每套約八百元至一千元的賄款,以協助就欠妥或損壞的智能電話取得退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三月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張悅海,二十七歲,蘋果亞洲有限公司(蘋果亞洲)前銷售員,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暫委裁判官余珮詩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三月二十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四千元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蘋果亞洲前銷售員,該公司是美國電子產品製造商Apple Incorporation的區域子公司。
任何人士如在蘋果亞洲的任何門市購買智能電話,均可在十四天內獲取退款或更換已購買的電話,但產品不可有任何損壞。欠妥或損壞的電話不可以退回作退款或換機。
被告於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詢問蘋果亞洲又一城分店一名高級銷售員,可否協助將「鬼機」退款。
該高級銷售員其後致電被告,被告則解釋「鬼機」即電子機件曾被改動的智能電話。
被告又稱可就每部獲退款的「鬼機」提供八百元至一千元的報酬,但該高級銷售員沒有理會其要求。
案情透露,被告翌日詢問該高級銷售員會否嘗試處理兩部「鬼機」,但對方沒有回覆。
蘋果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林芷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甘偉斌協助。
張悅海,二十七歲,蘋果亞洲有限公司(蘋果亞洲)前銷售員,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暫委裁判官余珮詩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三月二十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四千元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蘋果亞洲前銷售員,該公司是美國電子產品製造商Apple Incorporation的區域子公司。
任何人士如在蘋果亞洲的任何門市購買智能電話,均可在十四天內獲取退款或更換已購買的電話,但產品不可有任何損壞。欠妥或損壞的電話不可以退回作退款或換機。
被告於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詢問蘋果亞洲又一城分店一名高級銷售員,可否協助將「鬼機」退款。
該高級銷售員其後致電被告,被告則解釋「鬼機」即電子機件曾被改動的智能電話。
被告又稱可就每部獲退款的「鬼機」提供八百元至一千元的報酬,但該高級銷售員沒有理會其要求。
案情透露,被告翌日詢問該高級銷售員會否嘗試處理兩部「鬼機」,但對方沒有回覆。
蘋果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林芷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甘偉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