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行賄入境處人員以進入香港判囚十五個月

2017年3月22日

一名女子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提供賄款,以准許她進入香港,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翁詩平,六十八歲,內地居民,早前被裁判官李志豪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嘗試以往來港澳通行證經入境處落馬洲支線管制站進入香港。

當一名入境處署理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在審查期間,被告在入境處櫃位向她遞交一些鈔票及一些雜類文件。

由於被告身份存疑,署理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將被告轉介予另一名入境處入境事務主任,以作進一步審查。

當被問及在入境處櫃枱發生的事故時,被告向該名入境事務主任表示她打算給予入境處人員一千元,以表謝意。被告又從她的手袋中取出一張一千元鈔票並放在桌面上。

案情透露,廉署人員於同日接獲入境處轉介的投訴後拘捕被告。

入境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馬家颿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正文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