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前主管收受一萬五千元非法回佣以訂購海鮮判囚三個月

2017年4月28日

一名日式食肆前主管收受一名食品供應商共逾一萬五千元的非法回佣,以向有關供應商發出海鮮訂單,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囚三個月。

黎家發,三十一歲,樂庭有限公司(樂庭)旗下大喜家日式放題(大喜家)前主管,今日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暫委裁判官梁禮賢判刑時稱,量刑起點為監禁四個月,但考慮到被告在案件開審前認罪,故將他的刑期扣減四分之一至三個月。

暫委裁判官又命令被告須向樂庭歸還逾一萬五千元作為賠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樂庭,在九龍佐敦大喜家任職刺身部主管。他的其中一項職責是向食材供應商訂貨,當中包括一間食品貿易公司。

該食品貿易公司獨資東主於二○一五年五月底獲朋友告知被告想訂購海鮮,於是聯絡被告。

案情透露,兩人首次會面時,被告表示他於大喜家工作。獨資東主遂向被告提供該食品貿易公司的報價。

兩人再次會面時被告指該食品貿易公司的報價沒有問題,並詢問獨資東主是否有「該東西」給他。

被告做出數錢的手勢,指獨資東主須「給他八」,即表示若被告向獨資東主訂購一百元的貨品,他須給被告八元。獨資東主理解到被告在向他索取回佣。

一至兩日後獨資東主𦤶電被告表示願意支付回佣。大喜家於二○一五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合共向獨資東主訂購總值二十五萬元的海鮮。

案情透露,大喜家經營者於二○一五年七月發現刺身部的利潤率下降,而大喜家亦收到顧客投訴海鮮質素低劣。

被告和其他刺身部員工於二○一五年九月八日突然無故辭職。

調查顯示,獨資東主於二○一五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被告提供共一萬五千八百一十三元的回佣。

樂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陳永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麗明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