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三人涉嫌貪污及披露廉署調查人士身分今提堂

2017年5月1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銀行前副總裁及該銀行一名客戶,控告他們涉嫌就處理該客戶兩間公司的信貸分別收受及提供賄賂約值一萬五千港元,而該銀行前副總裁及其母親另被控涉嫌披露廉署調查人士身分。三名被告今日(五月十二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梁肇倫,三十一歲,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銀行)前副總裁,及朱江,四十三歲,昌隆行電子有限公司(昌隆行)唯一董事兼股東,昨日(五月十一日)同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梁另被控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朱則另被控五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梁及其母親曾錦鳳,五十五歲,昨日亦各被控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

各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七日再提訊。

梁於案發時是匯豐銀行副總裁,任職其旺角商務中心。朱是昌隆行及廣昌隆食品有限公司(廣昌隆) 的經營者。

其中兩項控罪指梁及朱涉嫌於二○一五年九月四日至十月九日期間,一同串謀使梁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由朱或其代表支付三晚澳門酒店及一晚廣州酒店的住宿費用,作為處理昌隆行及/或廣昌隆信貸申請及/或維持該等信貸安排的報酬。

另外五項控罪指梁涉嫌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從朱接受利益,即免費使用兩輛私家車、一部電視遊戲機、一筆現金饋贈及一部咖啡機。

另外五項控罪指朱涉嫌以相同目的向梁提供上述利益。

上述涉案的利益,包括免費酒店住宿、免費使用私家車、一部電視遊戲機、一筆現金饋贈及一部咖啡機,據報約值一萬五千港元。

另外一項控罪指曾涉嫌於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明知或懷疑廉署正就《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進行調查,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向受調查人梁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

餘下一項控罪指梁涉嫌於同日,明知或懷疑廉署正就《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進行調查,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向受調查人朱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

梁及朱分別獲准以現金八萬港元及十萬港元保釋外出,而曾則獲准以現金五千港元保釋。各被告亦受命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一次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匯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羅德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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