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探監」案懲教署工藝教導員及四名囚犯判囚最高十一個月

2017年6月22日

一名懲教署工藝教導員及四名囚犯,就安排他人假扮囚犯親友探監,早前分別被廉政公署起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詐騙懲教署罪名。五名被告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最高十一個月。

梁藝林,三十七歲,懲教署工藝教導員,被判入獄六個月。

陳宜立,四十六歲,及歐陽天倫,五十四歲,同為塘福懲教所前囚犯,分別被判刑十一個月和八個月。劉立勛,五十九歲,及游西常,五十一歲,同為塘福懲教所前囚犯,則分別被判入獄五個月和六個月。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各被告所干犯的罪行性質嚴重,損害了懲教署規管制度。

梁早前承認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的交替罪名。至於梁另外五項與陳同被控的串謀詐騙罪名則被紀錄在案,有關罪名其中三項並分別控告歐陽、劉及游。

陳早前承認四項罪名,即三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劉及游則早前各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

另外,歐陽今日承認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廉署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梁於案發時為懲教署工藝教導員,獲派駐塘福懲教所金屬製品工場,負責教導囚犯製作金屬製品。陳、歐陽、劉及游是當時塘福懲教所的囚犯。

梁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四年七月十日期間,為當時在塘福懲教所服刑的陳及另一名囚犯,傳遞和發送十八封信件給兩名人士,致使和利便其他人士以親戚或朋友的虛假身分探訪包括歐陽、劉及游等五名囚犯。

安排有關探監的目的是讓該等探監人士可取回懲教署為有關囚犯保管的財產中的現金,以支付他們欠下陳的買煙款項及/或債項。

案情透露,「假探監」致使懲教署人員批准發放囚犯財產中共三萬六千五百元現金給該等探監人士。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盧慶祥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譚偉玲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