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酒店前廚師就聘任涉賄賂二十萬元判囚最高八個月

2017年6月28日

兩名酒店前廚師就聘任其中一人及當時一名廚師在該酒店工作索取、收受及提供賄款高達逾二十萬元,被廉政公署起訴。兩人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區域法院判囚最高八個月。

曾鴻德,五十九歲,柏寧酒店前中菜總廚,被判入獄八個月;而陳其昌,五十八歲,柏寧酒店前助理中菜總廚,則判監四個月。

暫委法官張天雁判刑時表示,貪污行為在不同年代均不能容忍,她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以示阻嚇。

暫委法官又命令被告須向有關酒店歸還十七萬二千元作為賠償。

曾鴻德早前承認六項罪名,即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及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陳其昌則承認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

案情透露,曾鴻德於案發時獲Victoria Park Hotels Limited聘用為銅鑼灣柏寧酒店的中菜總廚。陳其昌透過曾鴻德推薦獲僱用為該酒店助理中菜總廚。

當陳其昌於二○○六年一月至六月期間某日參與招聘面試時,曾鴻德向他表示若他想獲受聘為該酒店助理中菜總廚,必須在每月收到約二萬四千元月薪後,給予曾鴻德三千元作為「茶錢」。

陳其昌為了獲聘而答應曾鴻德的要求。在曾鴻德的推薦下,陳其昌於二○○六年七月起在其監督下在該酒店工作。

陳其昌於二○○六年七月至二○○八年七月期間,每月給予曾鴻德三千元或合共七萬二千元,以維持他在該酒店的職位。

案情透露,曾鴻德於二○○八年年中某日,因財困而要求陳其昌為他向一間銀行申請一筆五萬元的私人貸款。陳其昌答應並向銀行申請私人貸款。

雙方同意由陳其昌於兩年內分期每月還款,取代他每月給予曾鴻德的三千元,以維持他在該酒店的職位。

該銀行在扣除一千五百元費用將四萬八千五百元貸款發放予陳其昌。陳其昌其後將款項轉帳給曾鴻德。

案情透露,雙方約於二○一二年農曆新年同意陳其昌收取年終花紅後給予曾鴻德三萬元現金,以維持他在該酒店的職位,而陳其昌當年無須每月支付曾鴻德三千元。

此外,陳其昌於二○一五年一月收取年終花紅後給予曾鴻德三萬元現金,以維持他在該酒店的職位。陳其昌於二○一五年三月遭該酒店辭退後,再沒有給予曾鴻德任何金錢。

曾鴻德承認於二○○六年七月至二○一五年一月期間,從陳其昌收取十五萬二千元作為維持其在該酒店的職位的報酬。

案情又透露,當時另一名廚師於二○一二年四月至九月期間某日參加招聘面試時,曾鴻德向他表示若他想獲受聘在該酒店擔任部門主廚,必須在每月收到約二萬元月薪後,給予曾鴻德一千元。

曾鴻德於二○一二年九月至二○一四年四月期間,每月收取該名廚師一千元或合共二萬元。

Victoria Park Hotels Limited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周凱靈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淑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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