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承認就開立戶口行賄銀行職員判囚四個月
2017年7月14日
一名製造公司董事兩次以一筆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人民幣的賄款行賄一名銀行職員,以協助他為其公司開立戶口,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囚四個月。
趙更連,五十五歲,中國(香港)黃崗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黃崗國際)唯一董事兼股東,今日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而被告另外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時稱,被告干犯的貪污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監禁六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將他的刑期扣減三分之一至四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黃崗國際的唯一董事兼股東,該製造公司在香港註冊。
被告於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位於上水的中小企中心為黃崗國際申請開立戶口。
滙豐銀行一名助理經理獲指派處理被告的申請,並與他會面。會面期間,該助理經理要求被告就有關申請提供補充文件。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七年二月九日透過一個即時通訊平台向該助理經理提交補充文件。他要求該助理經理向其上司多加美言及盡快審批其申請。
被告於翌日透過有關即時通訊平台向該助理經理發出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人民幣的人民幣轉賬通知。
該助理經理沒有接受該筆轉賬,惟被告多次發出訊息嘗試說服對方。該助理經理向上級匯報事件。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七年二月十一日再次透過有關即時通訊平台向該助理經理發出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人民幣的人民幣轉賬通知。該助理經理亦沒有接受,並向銀行匯報事件。
滙豐銀行於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拒絕黃崗國際的開戶申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七年六月五日被廉署拘捕。被告接受廉署人員的警誡會見時承認,該兩次轉賬通知均是由他發給該助理經理。
滙豐銀行管理層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詠瑜代表出庭。
趙更連,五十五歲,中國(香港)黃崗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黃崗國際)唯一董事兼股東,今日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而被告另外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時稱,被告干犯的貪污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監禁六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將他的刑期扣減三分之一至四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黃崗國際的唯一董事兼股東,該製造公司在香港註冊。
被告於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位於上水的中小企中心為黃崗國際申請開立戶口。
滙豐銀行一名助理經理獲指派處理被告的申請,並與他會面。會面期間,該助理經理要求被告就有關申請提供補充文件。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七年二月九日透過一個即時通訊平台向該助理經理提交補充文件。他要求該助理經理向其上司多加美言及盡快審批其申請。
被告於翌日透過有關即時通訊平台向該助理經理發出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人民幣的人民幣轉賬通知。
該助理經理沒有接受該筆轉賬,惟被告多次發出訊息嘗試說服對方。該助理經理向上級匯報事件。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七年二月十一日再次透過有關即時通訊平台向該助理經理發出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人民幣的人民幣轉賬通知。該助理經理亦沒有接受,並向銀行匯報事件。
滙豐銀行於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拒絕黃崗國際的開戶申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七年六月五日被廉署拘捕。被告接受廉署人員的警誡會見時承認,該兩次轉賬通知均是由他發給該助理經理。
滙豐銀行管理層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詠瑜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