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助理項目經理收受四十三萬元非法回佣判囚二十四個月
2017年7月21日
一名工程公司前助理項目經理串謀收受共約四十三萬元非法回佣,以推薦將一個商場的電力工程及電線系統翻修工程分別分判予兩間電機工程公司,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二十四個月。
張志洪,四十七歲,創基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創基)前助理項目經理,早前承認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稱,貪污賄賂絕對不能容忍。被告干犯的罪行影響報價制度的公正性,違反誠信,並令其前僱主蒙受經濟損失。
暫委法官續稱,她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向前僱主作出賠償,故將他的刑期扣減至二十四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創基的助理項目經理。創基是一間裝修工程承辦商,並取得屯門友愛邨友愛商場的翻新項目。他是該項目的監督。
被告於二○一三年五月邀請一間電機工程公司的經營者就該項目的電力工程提交報價。該經營者提交書面報價約二百萬元。
在多次商討後,被告要求該經營者誇大報價至二百九十多萬元,因為他想收取回佣。有關報價其後呈交予創基審批。
不過,創基決定聘用額外一個分判商,以分擔該項目的電力工程。該經營者同意將項目價格減至逾二百三十五萬元,其中百分之十五或約三十五萬元是被告的回佣。
該經營者於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五年一月其間,分十三次向被告支付該三十五萬元中的約二十九萬九千元。有關經營者於二○一五年三月停止向被告提供回佣。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四年十月邀請另一間電機工程公司的東主就該項目的電線系統翻修工程提交報價。該東主提交報價三十七萬多元。
該東主於數天後收到來自被告的兩張照片圖像,顯示其報價被誇大至四十七萬多元。被告致電該東主解釋,並指餘款須交回他。為免生麻煩,該東主答應被告的要求。
該東主收到創基的項目付款後,收到被告多次來電,要求他支付某數額作為回佣。
被告於二○一四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分三次收取該東主共約十八萬元,其中十萬元是原料的貨款,而其餘八萬元則為回佣。
創基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傅韋茵協助。
張志洪,四十七歲,創基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創基)前助理項目經理,早前承認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稱,貪污賄賂絕對不能容忍。被告干犯的罪行影響報價制度的公正性,違反誠信,並令其前僱主蒙受經濟損失。
暫委法官續稱,她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向前僱主作出賠償,故將他的刑期扣減至二十四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創基的助理項目經理。創基是一間裝修工程承辦商,並取得屯門友愛邨友愛商場的翻新項目。他是該項目的監督。
被告於二○一三年五月邀請一間電機工程公司的經營者就該項目的電力工程提交報價。該經營者提交書面報價約二百萬元。
在多次商討後,被告要求該經營者誇大報價至二百九十多萬元,因為他想收取回佣。有關報價其後呈交予創基審批。
不過,創基決定聘用額外一個分判商,以分擔該項目的電力工程。該經營者同意將項目價格減至逾二百三十五萬元,其中百分之十五或約三十五萬元是被告的回佣。
該經營者於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五年一月其間,分十三次向被告支付該三十五萬元中的約二十九萬九千元。有關經營者於二○一五年三月停止向被告提供回佣。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四年十月邀請另一間電機工程公司的東主就該項目的電線系統翻修工程提交報價。該東主提交報價三十七萬多元。
該東主於數天後收到來自被告的兩張照片圖像,顯示其報價被誇大至四十七萬多元。被告致電該東主解釋,並指餘款須交回他。為免生麻煩,該東主答應被告的要求。
該東主收到創基的項目付款後,收到被告多次來電,要求他支付某數額作為回佣。
被告於二○一四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分三次收取該東主共約十八萬元,其中十萬元是原料的貨款,而其餘八萬元則為回佣。
創基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傅韋茵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