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懲教署人員及另外兩人串謀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2017年7月24日
廉政公署今日(七月二十四日)落案起訴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一名前囚犯及其女朋友,控告他們涉嫌串謀公職人員行為不當,令該二級懲教助理涉及貪污以協助將未經授權的物件帶進監獄給該名當時被羈押的囚犯。
曾善昇,四十四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黃偉樑,三十六歲,荔枝角收押所前囚犯,及其女朋友郭倩雯,三十二歲,同被控一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違反普通法。
黃及郭同被控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交替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而曾則另被控兩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的交替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三名被告將於星期三(七月二十六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曾於案發時在懲教署任職二級懲教助理,駐守荔枝角收押所。黃是被羈押荔枝角收押所的囚犯,直接由曾監管,而郭是黃的女朋友,並經常前往該收押所探望他。
三人同被控的罪名指曾、黃及郭涉嫌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至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期間,一同串謀使曾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曾:
• 收取郭提供數量不詳的潔面產品、凝膠面膜、面霜及一支潤唇膏,而其目的為帶進荔枝角收押所,並轉交黃;
• 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或物件,即潔面產品及一支潤唇膏,帶進該收押所給予黃;及
• 保留從郭收取的一瓶潔面產品、一瓶凝膠面膜、草莓及日本零食,供己使用及食用。
黃及郭同被控的兩項交替控罪指兩人涉嫌分別於或約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及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曾提供餽贈,即護膚品、草莓及日本零食,作為曾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或物件帶給黃的報酬。
餘下兩項交替控罪指曾涉嫌於或約於上述兩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接受郭提供的上述餽贈。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三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三應訊。
曾善昇,四十四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黃偉樑,三十六歲,荔枝角收押所前囚犯,及其女朋友郭倩雯,三十二歲,同被控一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違反普通法。
黃及郭同被控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交替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而曾則另被控兩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的交替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三名被告將於星期三(七月二十六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曾於案發時在懲教署任職二級懲教助理,駐守荔枝角收押所。黃是被羈押荔枝角收押所的囚犯,直接由曾監管,而郭是黃的女朋友,並經常前往該收押所探望他。
三人同被控的罪名指曾、黃及郭涉嫌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至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期間,一同串謀使曾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曾:
• 收取郭提供數量不詳的潔面產品、凝膠面膜、面霜及一支潤唇膏,而其目的為帶進荔枝角收押所,並轉交黃;
• 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或物件,即潔面產品及一支潤唇膏,帶進該收押所給予黃;及
• 保留從郭收取的一瓶潔面產品、一瓶凝膠面膜、草莓及日本零食,供己使用及食用。
黃及郭同被控的兩項交替控罪指兩人涉嫌分別於或約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及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曾提供餽贈,即護膚品、草莓及日本零食,作為曾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或物件帶給黃的報酬。
餘下兩項交替控罪指曾涉嫌於或約於上述兩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接受郭提供的上述餽贈。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三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三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