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醫管局運作助理涉嫌就招聘事宜索賄收賄今提堂
2017年7月28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一間公立醫院一名運作助理,控告她涉嫌向兩名女子索取及收受共九千元賄款,導致該醫院優待她們的工作申請。被告今日(七月二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王波,五十七歲,醫管局三B級運作助理,星期三(七月二十六日)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被告另被控兩項交替罪名,即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八日再提堂。
廉署早前接獲醫管局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受聘於醫管局為三B級運作助理,被派至沙田醫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清潔該醫院的病房。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三年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一名女子索取五千元,作為導致或影響有關醫院主管招聘事宜的人員優待她的三B級運作助理工作申請的報酬。
其中一項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日,訛稱她所處的職位可導致或影響有關醫院主管招聘事宜的人員就該女子的三B級運作助理工作申請給予優待,並意圖詐騙,企圖誘使她支付一筆五千元的款項,導致她蒙受不利。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另一名女子接受四千元,作為導致或影響有關醫院主管招聘事宜的人員優待她的三B級運作助理工作申請的報酬。
餘下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一期間,訛稱她所處的職位可導致或影響有關醫院主管招聘事宜的人員就該女子的三B級運作助理工作申請給予優待,並意圖詐騙,誘使她支付一筆共四千元的款項,導致她蒙受不利。
被告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她亦受命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每星期須向警方報到兩次,以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醫管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葉永富代表出庭。
王波,五十七歲,醫管局三B級運作助理,星期三(七月二十六日)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被告另被控兩項交替罪名,即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八日再提堂。
廉署早前接獲醫管局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受聘於醫管局為三B級運作助理,被派至沙田醫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清潔該醫院的病房。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三年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一名女子索取五千元,作為導致或影響有關醫院主管招聘事宜的人員優待她的三B級運作助理工作申請的報酬。
其中一項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日,訛稱她所處的職位可導致或影響有關醫院主管招聘事宜的人員就該女子的三B級運作助理工作申請給予優待,並意圖詐騙,企圖誘使她支付一筆五千元的款項,導致她蒙受不利。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另一名女子接受四千元,作為導致或影響有關醫院主管招聘事宜的人員優待她的三B級運作助理工作申請的報酬。
餘下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一期間,訛稱她所處的職位可導致或影響有關醫院主管招聘事宜的人員就該女子的三B級運作助理工作申請給予優待,並意圖詐騙,誘使她支付一筆共四千元的款項,導致她蒙受不利。
被告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她亦受命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每星期須向警方報到兩次,以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醫管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葉永富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