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二人涉嫌行賄以取得小型工程今提堂
2017年8月4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裝修公司董事及一名物業管理公司董事,控告他們涉嫌分別行賄和協助及教唆他人提供賄款,以取得一幢工業大廈及一個屋苑的小型工程。兩名被告今日(八月四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黃景光,四十歲,創廸科技有限公司(創廸)董事兼股東,星期三(八月二日)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同案另一名被告郭碧強,五十二歲,黃開基測計師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黃開基物業管理)董事兼股東,則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兩名被告今日無須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十五日再提訊。
黃於案發時是創廸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從事小型維修工程業務。郭是黃開基物業管理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為不同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當中包括位於荃灣的宏龍工業大廈及屋苑康睦庭園。
其中一項控罪指黃涉嫌於二○一六年二月三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黃開基物業管理一名高級物業主任提供一筆金額相等於創廸就宏龍工業大廈外牆維修工程所收取款項的百分之十的賄款,作為籌辦和處理該維修工程的相關事宜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黃涉嫌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該黃開基物業管理高級物業主任提供另一筆一千四百四十元的賄款,作為籌辦和處理康睦庭園某座某樓層外牆冷氣機排水管安裝工程的相關事宜的報酬。
餘下控罪指郭涉嫌於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三日期間,以相同目的協助及教唆黃向該黃開基物業管理高級物業主任提供一千四百四十元賄款。
黃及郭各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他們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而黃亦受命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一次。
黃開基物業管理、宏龍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康睦庭園業主立案法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周雲龍代表出庭。
黃景光,四十歲,創廸科技有限公司(創廸)董事兼股東,星期三(八月二日)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同案另一名被告郭碧強,五十二歲,黃開基測計師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黃開基物業管理)董事兼股東,則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兩名被告今日無須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十五日再提訊。
黃於案發時是創廸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從事小型維修工程業務。郭是黃開基物業管理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為不同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當中包括位於荃灣的宏龍工業大廈及屋苑康睦庭園。
其中一項控罪指黃涉嫌於二○一六年二月三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黃開基物業管理一名高級物業主任提供一筆金額相等於創廸就宏龍工業大廈外牆維修工程所收取款項的百分之十的賄款,作為籌辦和處理該維修工程的相關事宜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黃涉嫌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該黃開基物業管理高級物業主任提供另一筆一千四百四十元的賄款,作為籌辦和處理康睦庭園某座某樓層外牆冷氣機排水管安裝工程的相關事宜的報酬。
餘下控罪指郭涉嫌於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三日期間,以相同目的協助及教唆黃向該黃開基物業管理高級物業主任提供一千四百四十元賄款。
黃及郭各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他們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而黃亦受命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一次。
黃開基物業管理、宏龍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康睦庭園業主立案法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周雲龍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