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承認詐騙政府津貼一百二十萬元及妨礙司法公正
2017年8月15日
兩名人士訛稱是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國際社)受助人的業主,向國際社詐騙政府津貼共約一百二十萬元,被廉政公署起訴。兩名被告今日(八月十五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而其中一人亦承認妨礙司法公正。
陳珍妮,四十三歲,文員,及吳鎮林,三十七歲,運輸工人,各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而陳亦承認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違反普通法。
暫委法官陳慧敏批准陳以現金十萬元保釋,以待另訂日期判刑,而吳則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至本年九月六日判刑,以待索取其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非政府機構國際社自二○○六年起獲社會福利署委託,為受助人提供實物援助,包括住屋津貼及雜費開支津貼。國際社的受助人為尋求庇護者及酷刑聲請者。
陳於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期間虛假地向國際社表示,她是二十七名尋求庇護者及酷刑聲請者夾附相關租約提交予國際社的業主資料表格上所述地址的相關業主。
陳意圖詐騙而誘使國際社向她的銀行帳戶發放並存入共逾七十八萬八千元的住屋津貼及雜費開支津貼。
案情透露,吳於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期間虛假地向國際社表示,他是十九名尋求庇護者及酷刑聲請者夾附相關租約提交予國際社的業主資料表格上所述地址的相關業主。
吳意圖詐騙而誘使國際社向他的銀行帳戶發放並存入共逾四十萬零六千元的住屋津貼及雜費開支津貼。
案情透露,陳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被廉署拘捕,她於或約於十日後到訪粉嶺一個處所,要求一名女租客向其他人士訛稱將處所租予陳,陳繼而把該處所分租予國際社登記的尋求庇護者及酷刑聲請者。該租客即時拒絕其要求。
國際社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偉康協助。
陳珍妮,四十三歲,文員,及吳鎮林,三十七歲,運輸工人,各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而陳亦承認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違反普通法。
暫委法官陳慧敏批准陳以現金十萬元保釋,以待另訂日期判刑,而吳則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至本年九月六日判刑,以待索取其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非政府機構國際社自二○○六年起獲社會福利署委託,為受助人提供實物援助,包括住屋津貼及雜費開支津貼。國際社的受助人為尋求庇護者及酷刑聲請者。
陳於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期間虛假地向國際社表示,她是二十七名尋求庇護者及酷刑聲請者夾附相關租約提交予國際社的業主資料表格上所述地址的相關業主。
陳意圖詐騙而誘使國際社向她的銀行帳戶發放並存入共逾七十八萬八千元的住屋津貼及雜費開支津貼。
案情透露,吳於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期間虛假地向國際社表示,他是十九名尋求庇護者及酷刑聲請者夾附相關租約提交予國際社的業主資料表格上所述地址的相關業主。
吳意圖詐騙而誘使國際社向他的銀行帳戶發放並存入共逾四十萬零六千元的住屋津貼及雜費開支津貼。
案情透露,陳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被廉署拘捕,她於或約於十日後到訪粉嶺一個處所,要求一名女租客向其他人士訛稱將處所租予陳,陳繼而把該處所分租予國際社登記的尋求庇護者及酷刑聲請者。該租客即時拒絕其要求。
國際社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偉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