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路政署總工程監督及分判商涉嫌貪污
2017年10月16日
廉政公署今日(十月十六日)落案起訴路政署一名總工程監督及一名分判商,控告兩人涉嫌就該署的維修工程分別受賄行賄五萬元。
陳耀威,五十九歲,路政署總工程監督,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同案被告鄭祖頤,五十七歲,惠聯工程有限公司(惠聯)及惠福工程有限公司(惠福)董事兼股東,則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兩名被告將於星期三(十月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答辯。
陳於案發時為路政署總工程監督,被派駐市區結構維修組工作。他負責督導和監察觀塘區的道路、斜坡、公路及道路構築物的維修工程,包括推薦及批出維修工程訂單。
鄭是惠聯及惠福的董事兼股東。路政署的定期合約承建商把觀塘區道路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應外判予惠聯及惠福,並委任鄭為地盤總管負責監督該等道路工程地盤。
其中一項控罪指陳涉嫌於或約於二○一五年九月八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鄭收受五萬元款項,作為陳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有關定期合約承建商、惠聯及惠福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鄭涉嫌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以相同目的向陳提供上述款項。
路政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三應訊。
陳耀威,五十九歲,路政署總工程監督,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同案被告鄭祖頤,五十七歲,惠聯工程有限公司(惠聯)及惠福工程有限公司(惠福)董事兼股東,則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兩名被告將於星期三(十月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答辯。
陳於案發時為路政署總工程監督,被派駐市區結構維修組工作。他負責督導和監察觀塘區的道路、斜坡、公路及道路構築物的維修工程,包括推薦及批出維修工程訂單。
鄭是惠聯及惠福的董事兼股東。路政署的定期合約承建商把觀塘區道路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應外判予惠聯及惠福,並委任鄭為地盤總管負責監督該等道路工程地盤。
其中一項控罪指陳涉嫌於或約於二○一五年九月八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鄭收受五萬元款項,作為陳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有關定期合約承建商、惠聯及惠福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鄭涉嫌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以相同目的向陳提供上述款項。
路政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三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