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承認串謀公職人員不當攜帶違禁品入監獄各判囚四個月

2017年11月8日

一名懲教署人員及一名前囚犯串謀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將未經授權的物件帶進監獄給該名當時被羈押的囚犯,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十一月八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各判囚四個月。

曾善昇,四十四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及黃偉樑,三十七歲,荔枝角收押所前囚犯,同承認一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違反普通法;而黃的女朋友郭倩雯,三十三歲,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該項罪名。

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稱,被告所干犯的罪行性質嚴重,並斥責該二級懲教助理違反懲教署對他的信任。

署理主任裁判官又指,攜帶未經授權物件入監獄予囚犯須獲懲教署署長批准,否則會影響監獄的秩序和其人員的安全。

署理主任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六個月,但考慮到兩名被告認罪,故將刑期減至四個月。

廉署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曾於案發時在懲教署任職二級懲教助理,駐守荔枝角收押所。黃是被羈押荔枝角收押所的囚犯,直接由曾監管,而郭是黃的女朋友,並經常前往該收押所探望他。

曾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至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期間從郭收取數量不詳的潔面產品、凝膠面膜及面霜,一支潤唇膏,以及草莓和日本零食。

曾在未經懲教署署長批准下,把有關物品或物件中的一瓶潔面產品和一枝潤唇膏帶進荔枝角收押所並交給黃,又保留了一瓶潔面產品、一瓶凝膠面膜,以及草莓和日本零食供自己使用及食用。

曾於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被廉署拘捕。廉署人員搜查其寓所,起回一些潔面產品、面霜及日本零食。

案情透露,曾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會見時承認,郭將有關物品或物件交給他,由他帶進荔枝角收押所交給黃。曾按郭的建議保留了部份物品自用。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卓龍笙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銘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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