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六人涉嫌就玩具訂單貪污五百六十萬元
2017年11月23日
廉政公署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落案起訴一間玩具貿易公司的兩名前高級職員及三間玩具生產公司的四名董事兼股東,控告六人涉嫌就發出玩具訂單分別串謀收受及索取共逾五百六十萬元的非法佣金。
被告是張國義,五十二歲,及林志明,五十一歲,分別是豐圖(香港)有限公司(豐圖香港)前執行董事和前產品設計經理;羅繼成,四十四歲,東星印刷有限公司(東星)董事兼股東;黃仲榮,四十六歲,及羅志昂,四十九歲,同為中聯電子制品有限公司(中聯)董事兼股東;及邱小明,四十八歲,豐宜實業有限公司(豐宜)董事兼股東。
各被告被控共六項罪名,即四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他們將於明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豐圖香港案發時是一間玩具貿易公司,負責為在墨西哥的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向不同的玩具生產公司發出訂單。有關玩具生產公司包括東星、中聯及豐宜。
其中一項控罪指林志明及羅繼成涉嫌於二○一○年七月某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一名特約經紀串謀,使林志明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羅繼成及該特約經紀接受總額逾一百五十九萬八千元的佣金,作為林志明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東星發出訂單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林志明、黃仲榮及羅志昂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某日至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該特約經紀串謀,使林志明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黃仲榮、羅志昂及該特約經紀接受總額逾四十六萬一千元的佣金,作為林志明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中聯發出訂單的報酬。
第三項控罪指林志明及邱小明涉嫌於二○一一年中某日至二○一五年七月十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該特約經紀串謀,使林志明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邱小明及該特約經紀接受總額逾三百三十萬一千元的佣金,作為林志明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豐宜發出訂單的報酬。
第四項控罪指張國義、林志明及邱小明涉嫌於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至十六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該特約經紀串謀,使張國義及林志明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邱小明及該特約經紀接受總額二十四萬五千元的佣金,作為張國義及/或林志明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豐宜發出訂單的報酬。
第五項控罪指林志明涉嫌於二○一二年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另一間玩具生產商的一名工程董事索取佣金,作為林志明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該玩具生產商發出訂單的報酬。
餘下一項控罪指張國義涉嫌於二○一二年底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該玩具生產商的另一名董事索取佣金,作為張國義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該玩具生產商發出訂單的報酬。
豐圖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各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
被告是張國義,五十二歲,及林志明,五十一歲,分別是豐圖(香港)有限公司(豐圖香港)前執行董事和前產品設計經理;羅繼成,四十四歲,東星印刷有限公司(東星)董事兼股東;黃仲榮,四十六歲,及羅志昂,四十九歲,同為中聯電子制品有限公司(中聯)董事兼股東;及邱小明,四十八歲,豐宜實業有限公司(豐宜)董事兼股東。
各被告被控共六項罪名,即四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他們將於明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豐圖香港案發時是一間玩具貿易公司,負責為在墨西哥的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向不同的玩具生產公司發出訂單。有關玩具生產公司包括東星、中聯及豐宜。
其中一項控罪指林志明及羅繼成涉嫌於二○一○年七月某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一名特約經紀串謀,使林志明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羅繼成及該特約經紀接受總額逾一百五十九萬八千元的佣金,作為林志明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東星發出訂單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林志明、黃仲榮及羅志昂涉嫌於二○一一年三月某日至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該特約經紀串謀,使林志明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黃仲榮、羅志昂及該特約經紀接受總額逾四十六萬一千元的佣金,作為林志明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中聯發出訂單的報酬。
第三項控罪指林志明及邱小明涉嫌於二○一一年中某日至二○一五年七月十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該特約經紀串謀,使林志明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邱小明及該特約經紀接受總額逾三百三十萬一千元的佣金,作為林志明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豐宜發出訂單的報酬。
第四項控罪指張國義、林志明及邱小明涉嫌於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至十六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該特約經紀串謀,使張國義及林志明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邱小明及該特約經紀接受總額二十四萬五千元的佣金,作為張國義及/或林志明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豐宜發出訂單的報酬。
第五項控罪指林志明涉嫌於二○一二年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另一間玩具生產商的一名工程董事索取佣金,作為林志明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該玩具生產商發出訂單的報酬。
餘下一項控罪指張國義涉嫌於二○一二年底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該玩具生產商的另一名董事索取佣金,作為張國義致使豐圖香港、其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向該玩具生產商發出訂單的報酬。
豐圖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各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