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前高級經理涉嫌就物業交易貪污詐騙今提堂

2017年12月2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物業代理公司前高級經理,控告他涉嫌向一個物業的賣方索取四萬元,以向買方洽商較高買價,並在交易中詐騙買方五萬三千七百元額外代理佣金。被告今日(十二月二十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吳藝斌,三十七歲,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前高級資深客戶經理,於星期三(十二月二十日)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他另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一項盜竊交替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

被告今日無需答辯。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二十六日再提訊。

被告於案發時是中原的高級資深客戶經理,其職責是促成物業買賣交易,包括安排客人視察單位,以及與物業買賣雙方協商物業成交價和向中原支付的代理佣金。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九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賣方夫婦索取四萬元,作為於其將軍澳私人屋苑物業的買賣中,向買方夫婦洽商較高買價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六年七月八日至十一日期間,虛假地向買方夫婦的丈夫表示,他們須向中原支付六萬一千七百元,作為購入上述物業的代理佣金,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有關丈夫開出一張以中原為收款人的八千元支票,以及把五萬三千七百元現金交給他,導致他獲得利益或有關丈夫蒙受不利。

餘下一項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六年七月某日,偷竊屬於有關丈夫的五萬三千七百元。

被告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他亦受命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如更改地址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廉署,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中原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湛銘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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